主題命名:與未來的自己許下約定
文字說明: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揭示: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保障兒童社會、心理、精神與道德不受到危害,並且與國際兒少保護發展及政策接軌,我國於1995年推動<兒童及性交易防治條例>,2015年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藉此正視被害人的「自願」到「被迫」的劃分,定義兒少才是權利主體,新法上路後的專業人員將兒少被害人「是否主動選擇從事性交易」的觀念,回歸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兒少皆需要保護並且免於傷害,故讓兒少回到「兒少保護系統」內。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新法上路,令專業工作人員須重新理解服務對象面臨的風險因子,諸如:教育就學情形、校園霸凌、心理因素、經濟因素、家長風險因素、藥物濫用和吸毒、學習障礙、性別因素(女孩多於男孩),為了保護兒少,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安置是兒少的最後手段而非必要手段,但是,在實務現場專業人員較多仍基於保護被害人以及降低兒少再次以負向生活行為因應暴力與風險因素,採取緊急短期安置保護。
緊急短期安置初期在72小時內評估是否繼續安置(聲請法院第一次裁定),經評估有繼續安置必要者,連同72小時在內不得逾3個月,此階段報告需要載明「建議安置起迄日期」,未來若有需要則在安置後45日內提出「繼續安置」的聲請。若要提前束安置,需向法願提出結束安置報告書。
短短的3個月內,安置機構有多重工作目標,需要評估觀察與輔導處遇並重,對於非自願性案主從其被安排入園安置開始,案主從抗拒的態度、不信任工作人員、對家園等同監獄的刻板印象,對於在入住安置機構前對於社會與家庭可能帶給案主的生命經歷創傷與負向價值觀,甚至帶著身心疾病議題比如婦科疾病、物質濫用問題或是曾經自傷企圖比率偏高、家庭系統崩解、家人支持度低,還有案主既為情所困又遊戲愛情的人間態度。
在短期安置的三個月個最大的挑戰不是在案主的身上看到多大的改變,而是期待透過陪伴與輔導過程,共同看見案主心中對未來一點小希望的萌芽,像是陪伴案主感受正向的受助經驗,卸下心防接納自我創傷的情緒,接受保護後的相關輔導或醫療措施,鬆動以往「沒有選擇」的價值觀,看見自己未來「仍有可能」的希望感。
以馬斯洛之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會需求、尊重需求與自我實現的需求理論觀之,在安置機構的三個月後,能夠勇敢的面對下一站或是返家,也令人不得不提及「存在主義」的沙特名言:「存在先於本質」,哲學的思考對於兒少來說是個難題,但先從好好的愛惜、尊重自己的學習開始以修復自我。
認知到每一個人都是在為自己的人生不斷地做出選擇,也在選擇的變化中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記得:要好好長大…特別是要跟未來的自己,許下勇於改變的約定!
參考資料:
1、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緊急短期安置性交易少女之處遇行動反思-以附設於南部某醫院之中途家園為例;作者:李易蓁、方怡婷
(奇異果看見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