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雯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來自於一部同名小說的英美浪漫愛情電影「我會好好的」,露伊莎·克拉克是一位開朗外向來自工薪階層家庭,在被咖啡廳解雇機緣下成為了一位看護,負責照料威爾·崔納,威爾曾是個成功的年輕企業家活躍於各種運動,自摩托車意外後引致全身癱瘓,威爾的媽媽相信活撥的個性有助威爾燃起鬥志。

不久,露伊莎跟威爾的關係越來越接近,某次,露伊莎無意中聽到威爾父母的對話,得知威爾給予父母6個月的時間,6個月後他們必須答應帶著威爾飛往瑞士接受「安樂死」的安排,身體上疼痛與沒有任何希望的殘障生活,威爾拒絕接受依賴別人,於是,要求父母成全他最後的心願。

基本上,安樂死此一名稱與實際做法,不斷受到爭議,這是一種盡量地減小病人的痛楚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為病情到了晚期或是不治之症,對於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了結生命的一種措施,但是,必須要經由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以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事實上,安樂死在許多國家有引發很大的爭議,目前已立法容許主動安樂死的國家、地區,像是有歐洲的荷蘭、比利時、 盧森堡等,須醫師需親自注射;南美洲的哥倫比亞,醫師不得親自注射,須由病人自行服藥,而有些國家及地區已立法容許自行自殺,荷蘭自2002年實施安樂死以來,執行死亡的人數大幅上升且逐年遞增。

事實上,安樂死辯論往往集中在一些關鍵問題上,皆都有支持者及反對者的兩端論點,這其中支持得一方,認為人們有自決權,應該允許他們選擇自己的命運;反對者則是認為並非所有的死亡都是痛苦的,可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如停止積極治療,除此之外,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之間的區別,在道德上也是重要的,安樂死合法化會使社會處於一個滑坡,將導致不可接受的後果,然而,到底是社會抑或是真正了解疼痛無自由的未來,那一個重要?

再則,台灣禁止主動安樂死,僅准許個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進行被動安樂死,<安寧緩和醫療>指的是為了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施行維生醫療;此外,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同時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相較於在台灣施行已久的「安寧緩和醫療」僅賦予末期病人拒絕急救與維生醫療的權利,病主法的適用對象,則是不再只僅限於末期病人,從立法宗旨來看,病主法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和善終權益,旨在於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到家庭、社會權益,病主法的基本理念是確保病人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

總之,尊嚴善終一事皆是值得討論,自己會選擇怎麼樣的善終方式,人禍、天災、病痛、自殺、過度工作、挑戰極限還是壽終正寢,不論是那一種的方式,每個人應該都希望遵照自己的意願,不管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有知情選擇決定的權利,相信這樣的議題都是值得每個人加以深思探討的,也相信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且保障善終的權益,會是政府努力的方向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