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晴天之看見晴天之從CEDAW 檢視受暴婦女需求與服務』
主題命名:從CEDAW 檢視受暴婦女需求與服務
文字說明:
衛生福利部於 104 年針對臺灣 18 歲至 74 歲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進行調查,發現臺灣婦女每 4人中有1人在其一生當中曾經遭受伴侶的暴力傷害;在過去一年被伴侶傷害的也有十分之一。最常見的暴力型態是精神暴力,其次是肢體暴力及經濟暴力,而性暴力與跟蹤及騷擾也占有一定比例。
對於遭受親密暴力的婦女而言,要終止暴力相當不容易。身處弱勢情境的受暴婦女面臨許多複雜的議題,包括是否離開施暴者的重大決定、無論離開與否均有危險及個人或親友生命安全的擔憂、經濟來源、就業考量、居住問題、法律問題、社會壓力、心理創傷以及子女照顧、親子關係等議題(張錦麗,2013;杜瑛秋,2016)。
臺灣雖然非屬於聯合國會員,仍積極推動 CEDAW,在政府與民間協力下,於 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簡稱CEDAW),正式內國法化,這對於政府及民間推動受暴婦女服務相當重要,臺灣於 2007 年自發簽署 CEDAW 公約後, 2018年7月第 3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73點總結意見與建議中,有四點與受暴婦女直接相關:
一、第 17 點 (近用司法資源):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包括有:
(一)增設服務鄉村或偏遠地區婦女的法院,偏遠地區包括離島,並盡快增加法官人數,特別是家事法院的法官;

(二)為因應婦女需求,提供全面且持續的法律扶助,並確保提供法律扶助單位有能力、具性別敏感度,且給予足夠時間為女性當事人提供辯護;

(三)一旦司法體系中的專業人士所做的決定背離 CEDA W 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就必須施以適當的懲戒。

二、第 29 點 (對婦女與女孩的暴力):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包括:
(一)根據CEDAW 委員會第 35 號一般性建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明確指出基於性別對女性暴力行為;
(二)提升對於網路暴力之認知並針對仇恨言論制定措施,此措施應包含提供監管機制以評估措施成效並設計補救作法行動,並特別聚焦於面臨基於性別或意識形態仇恨言論導致交叉歧視之女性,如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女性及雙性人;
(三)透過受害者去汙名化及提升大眾對此等行為之犯罪本質的認知,鼓勵女性舉報暴力事件,確保有效調查所有通報事件,並起訴及適當懲罰犯罪者;
(四)系統性地收集對女性施暴所有形式之統計數據,並收集犯罪通報、起訴、定罪、判刑之數據,以及受害者獲得賠償之數據。

三、第 35 點 (婚姻移民婦女)
(一)審查委員會了解行政院於 2016 年 8 月提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預計放寬移民婦女離婚後居住權和探視子女權之限制,而審查委員會關切該修正草案應進一步考慮將移民政策與出入境管理政策脫鉤,而尚未提交立法院。
(二)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加速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以確保移民婦女於居住及家庭團聚方面之權利,並針對此修正案之影響進行研究。

四、第 73 點 (離婚的經濟後果)
(一)審查委員會關切目前關於離婚時財產分配的立法,未能充分考慮到配偶雙方的收入潛力和人力資本的差異,而且現行立法可能無法充分解決因勞動力市場中現存之性別隔離,持續性別薪資差距,以及婦女擔任大部分無償工作所導致配偶間經濟不對等問題。
(二)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研究離婚對配偶雙方造成的經濟後果,並特別注意男性配偶因其全職和不被打斷之職涯模式而強化的自身人力資本和收入潛力。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根據該研究的結果檢視現行立法,以使其符合CEDAW 委員會第 29 號一性建議(關於婚姻、家庭關係及其解除後的經濟後果)。
圖片出處:CT Chapter of 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 (CT NOW)
<參考文獻>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中華民國(臺灣)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8年7月20日。
杜瑛秋、李心祺(2017)。「從 CEDAW 檢視親密關係受暴婦女需求與服務」,社區發展季刊,157:32-41。
(胡惠珍看見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