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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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來自於監察院對於有特殊需求的身障兒少及其相與對應的安置情形,背後實有其復歸關於身障兒少、特殊需求及其仰望人生天光的障權思索。
話說:2024.09.24所發布的監察委員新聞稿,扼要的文字說明如下:“我國家外安置兒少中約有15%特殊需求兒少長期安置於成人機構中,其中有4成安置長達5年以上、超過4成為跨轄安置、4成5未滿12歲,且有1/3無語言能力。衛福部疏於督導地方政府負起定期評估相關安置作為,是否符合CRC兒少最佳利益及替代性照顧準則,致無法保障這類兒少全面成長發展的權利。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福部,並促請行政院督同衛福部及地方政府,依公約意旨全面逐案檢討現有176名特殊需求兒少於成人機構中實際受照顧狀況。”,這也讓相與衍生出來的身障兒少議題現象及其各項命題意旨,實有嚴肅看待之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資料顯示:2022年之際,台灣地區共計有4,588位兒少是由政府安排提供家外安置,占全國兒少總人數約1.3%,這其中有993人係為發展遲緩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孩子,約占所有家外安置兒少的2成比重(21.6%),連帶地,家外安置且有特殊需求的身障兒少,又有15.2%係為長期安置於諸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精神復健機構之類的成人機構。冀此,單就上述的安置現況及其安置樣態,便有其何以選擇家外安置為其重要、唯一的不得不選項,連帶而來的是,相應兒少與成人所關乎到不同的生活環境及其成長需求,又何以這一群兼具物理、職能、語言、心輔等多重治療需求的身障兒少,非要以入住型養護機構為其最後的安置場域,顯然,對於家外安置的該一選項,從其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而來的效益評估和變革作為之闕漏、闕失,抑或是闕如,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真義所在。
其次,入住型機構安置而來之各項特殊需求兒少的安置景況,這已然是強弩之末的一項預期中後果,像是有4成的安置時間長達5年以上、有超過4成係為跨轄安置、有4成5係屬未滿12歲兒童,以及有1/3以上乃為無語言能力的兒少,就此而言,一方面對於障權的戕害或加害的嚴重程度,業已直指作為最終父母之國家機器的失職、失責、失能和失靈,至於,未能於第一時間執行應有療育、特教、復能、社會參與、健康促進等積極性作為,此一對於身障者的「剝權」行徑,這才是教人感到痛心疾首之處,如此一來,時間洪流裡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消極以對的束手無策,又何嘗不是直指受限於「身障之個體—安置之制度—機構養護之大環境」的運作框架,這部分的貓膩與縫隙,是有值得進一步細究的必要。
遠地不說,被迫啟動次佳選擇的該項家外安置,未嘗不是直指安置於家外及其對於原生家庭的重整計畫,實有逕自切割之嫌,乃甚或是將複雜問題予於家外安置簡單化,如此一來,考察的聚焦就不盡然在於家外安置的各項不當人身對待,而是究竟這一群特殊需求兒少有無可以、能夠和得以返家團圓的最佳選項;連帶地,回應於家外安置的何去是兒少之家,這部分的變革課題,實比想像中來得棘手,畢竟,分屬於家人親屬之『親家』、寄養家庭之『寄家』、類家養家庭之『類家』、團體家庭之『團家』,以及兒少機構之『兒家』,實有糾結生活環境、運作難題、安置困境及其有背離兒少權利意旨等結構性限制。准此,監委的該項訪視調查報告,依舊是無法撼動目前動彈不得之安置巨靈怪獸,況且還有涉及到安置照顧費用之『金流』、跨域專業整合之『人流』、適性生活場域之『物流』及其服務績效管理之『資訊流』等等尾大不掉的待解難題。
總之,關乎到身障兒少、特殊需求及其仰望人生天光的障權思索,豈止於一次、一篇的監察委員新聞稿,便可了得,更遑論通過糾正的實質改善效益,就此而言,可以預想:面對國際社會〈兒童權利公約〉的各項文明化訴求、要求,當只會顯露更多提油滅火的官方作為,自當還是無助對於從障權到人權的應有權利或權益保障。
好一個請用文明說明自己的障者浮世繪。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文章強調了政府在身障兒少照護及安置上的缺失,從而造成他們的基本權益未能獲得應有的保障。文章提到的「剝權」行為,我覺得實際上是一種對這些脆弱族群的負面影響,也是是一個社會整體責任的失衡。未來要如何能夠更有效地整合資源,並真正以兒少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會是我們極需思考的問題。另外,對於轉型與改變的需要,文章也提出了清晰的觀點,著重於身障兒少的適當照護與家庭重整,這不僅是政策領域需要面對的挑戰,也是我們整個社會應該共同關注與行動的目標。
兒童權利公約(CRC)是在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面向的權利,也是為了保障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少年的公民權、自由權、基本健康、福利權、教育休閒權、文化權、受照顧梾、特別保護措施。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是在促進、保障與確保身心障礙者完整與平等的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的尊嚴及尊重,更要保障身心障礙者的自主(社區融合),參與(生活、教育、工作、文化),平等(不歧視)的基本權利。
這群兒少只有5萬1,943人,僅佔全臺灣總人口數0.22%,這群人口雖然少,但他們同時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的對象,現行兒少代表制度中,不論地方或中央政府,身心障礙兒少代表比例仍偏低,實際上這群兒少受限不同障礙類別或是隱性障礙,相較一般兒少,在家庭、學校及各種生活情境,他們的意見及需求更常被忽略,也因此影響其自信心,更難自由的、勇敢的表達自身意見,更遑論參與與自身相關的公共事務決策過程。身心障礙兒少的意見需支易被忽略,也易被受限,更易遭受不友善對待,所以社會大眾應一起關注身心障礙兒少的需求,不論是家長、政府和社會大眾,我們都有責任打開我們的感官,創造友善及多元的環境,主動、積極的瞭解身心障礙兒少的需求、想法及意見表達。
這篇文章討論了有特殊需求的身障兒童和青少年的安置問題,指出台灣目前家外安置系統的種種缺陷,以及政府在保障這些弱勢群體權利上的不足。
文中引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揭示了部分兒少長期安置在成人機構中,這樣的安排不僅無法滿足他們的身心需求,還有可能對他們的成長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這反映了兒少安置系統的僵化和對身障兒少權益的忽視。
首先,文中強調了家外安置系統的現況。數據顯示,台灣有不少身障兒少被安置在成人機構,且多數是長期安置,在這些兒少中,有不少未滿12歲,且有相當比例無法表達語言需求,這樣的安置安排明顯忽視了兒少與成人在生活需求上的巨大差異,尤其是這些兒少往往需要更多的專業照護,包括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等。然而,政府在安置過程中的評估、監督不足,使得這些兒少在成人機構中無法獲得適當的支持,甚至可能喪失進一步成長的機會。
再者,文中指出了政府在處理這類問題上的無力,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似乎都未能針對這些身障兒少的特殊需求進行足夠的規劃與干預,導致他們被迫進入不適合的安置機構,且政府也未能即時提供適當的療育、特教等服務,實質上是對這些兒少的一種「剝權」行為,使他們無法充分享有應有的兒童權利;這種情況,既違背了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國在保障身障者權利方面的缺失。
針對這篇文章的反思,我認為,不僅揭示了安置系統背後的深層問題,特別是對於身障兒少這一群體的忽視與不平等對待。另外家外安置雖然是解決家庭無法提供照顧的方式之一,但不應成為逃避問題的手段,政府應該在安置前進行更嚴格的評估,確保每個兒少都能得到符合其需求的照顧,尤其是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兒少。再者,對於已經被安置的兒少,政府應持續監督他們的生活狀況,並提供適時的干預,避免讓這些弱勢群體被邊緣化。
最後,文中也提醒我們,政策制定者不應簡化或忽視身障兒少的權利保障問題。他們需要更積極地去尋找解決方案,打破現有的制度性限制,為這些孩子創造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環境。惟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實現兒童權利和身障者權利的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