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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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草案乃是政府為了促進青年發展、保障青年權益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法案,有鑑於長期缺乏整體性青年政策,且未將青年發展定為基本國策及施政方針,實有制定〈青年基本法〉之必要,特別是藉由立法以定明國策方針,建立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和青年參與決策機制,據以發展青年政策並確保青年能充分地參與、促進及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以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進而實踐「青年主流化」目標,從而建立起共存共榮的世代關係。
以下僅就提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97號(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的立法院委員范雲等16人所擬具的〈青年基本法〉草案,進行相關條文內容的歸納整理,這其中涵蓋有條文意旨、精神、特色、配套措施、可行性、不可為性,以及青年各項需求的相關條文整理。
總計共有26條的該項草案,相關的條文意旨包括:(一)首先,草案第1條至第13條明確表述青年在就業、創業、專業人才培育、教育、居住、身心及生活品質、運動休閒、經濟、文化、國際參與及公共參與等方面的基本權利,這些條文旨在於全面保障青年的各項權益,並促進其多元發展,至於,相關條文的內容計有:將青年界定為18歲以上至35歲以下之人、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及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以及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等。
(二)其次,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要求各級政府設置青年專責部會或機關,並且首長應具有青年身分,這不僅強調了青年在政策制定中的參與,也確保政策能切實反映青年的需求,至於,相關條文的內容計有: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以及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等;(三)再則,在財政支持方面,草案的第16條保障青年事務預算的充裕,並優先補助偏鄉及特殊地區的青年事務,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資源公平分配,至於,相關條文的內容計有: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等;(四)草案的第17條提議訂定全國青年日,以凝聚社會各界對青年的關注與支持,並促進青年事務的推動。
(五)草案的第18條至第20條要求政府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召開青年國是會議及中央青年事務協調會報,以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至於,相關條文的內容計有: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以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和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等;(五)為了提供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參考,草案的第21條至第22條建議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並每四年進行青年身心發展及社會參與等方面的調查與統計等;(六)草案的第23條至第24條則是強調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交流合作,並支持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七)草案最後的第25條至第26條規定相關法規的制訂、修正或廢止程序,以及法案的施行日期。
整體來看,該項〈青年基本法〉草案旨在於透過制度化的方式,以保障青年的相關權益,促進其全面發展,然而,在其實施過程當中可能會面臨到資源分配不均、政策推動不力等結構性挑戰,因此,政府需建立有效的績效管理機制及因應措施,來確保政策的可行性及實效性;連帶地,回應於理應是一項社會性對話的法案創制,相關的具體建議包括加強跨部門合作、提升政策透明度及青年參與度,以增強政策的執行力,此外,需持續進行需求評估,方能讓政策得以切實滿足青年的多元需求,藉此構建一個更友善、更支持青年的世代相融環境,值得注意的是,關乎到該項〈青年基本法〉草案的位階屬性、規範性指稱、工具性範疇、整合性作為,亦點明出首當其衝的批判性思考,乃是要針對現行相關部會的青年事務工作,以推動行政協調和服務統合的績效管理機制設計,如此一來,專責機關或單位等青年事務行政體系的設置,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
最後,行政院官方的〈青年基本法〉草案,共計28條法條,草案的規劃重點包含明定立法目的、適用對象、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政府權責事項;將年齡以18歲至35歲定義為青年,不過,若是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的範圍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規範政府應每4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寬列青年發展費用,保障青年發展預算充裕;規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享有永續社會及環境;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輔導及服務;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且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的家庭生活環境等,無疑地,行政院版本與執政黨國會版,兩者的立法內容,實有涉及到青年之就業、創業、教育、居住等基本權利的異同之處,但是,後續包括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廣泛討論和逐條討論以及三讀的立法歷程,這才是朝野交鋒論戰的開始。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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