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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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高雄市的「City-Bike」以及北北桃(雙北及桃園)的「U-Bike」,規劃將從今年(2018年)的第二季起分別投保公共自行車的傷害險及責任險,保費負擔部分係由這些直轄市政府直接編列預算加以支付,使用者不用額外付費,對於此一公共自行車保險確定上路一事,背後實則隱含諸多值得深究之處。

基本上,藉由保險手段以規避人身風險,是有它停損止惡的消極作用,因此,上述對於公共自行車險的規劃投保,無論是規範層次或實作範疇,都是一項值得肯定的策進作為,只是,相與關聯的議題現象,亦有其發想提問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相同的投保作業,背後還是有它因地制宜的分殊差異,比如租借人是否確切落實個人相關資料的實名制,畢竟,這部分涉及到的是一旦出險之際的保障項目及其範圍程度,也就是說,投保公共自行車的「傷害險」,係以騎士本人為其保障的保險對象,因此,倘若無法掌握騎乘者的確切身分,就只能投保理賠對象是騎士所撞到之第三人的「責任險」,傷者據此可以持醫療單據申請理賠,也擴及到死亡理賠,不過,侷限於<保險法>裡15歲以下的孩童不能有死亡險保障的相關規定,這部分僅能理賠住院醫療及殘廢風險。准此,該項隱含某種福利津貼性質的投保措施,理應是要有諸如投保資訊之完整性、周全性以及對稱性的整體考量,而非只是淪為選舉年之於政策性福利的從眾行為效應。

事實上,即使是扣緊工具層次的技術性操作,該項好康獲得免費福祉的公共自行車險,也是有它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畢竟,保險的真義不在於事發之後的理賠給付,而是某種事發之前的預防性介入,就此而言,從公共自行車到私家腳踏車抑或是從社會保險到商業保險,相與關聯的事故出險機率都是一樣的,就此而言,癥結點就不在限縮於公務預算而來的出險給付,而是如何將事後的保障事宜,以提升到騎乘者本人的危機意識或公共德性,連帶地,如何增益道德危險行徑的責任義務,而非只是加碼演出的福利依賴,這多少指陳出來台灣一地因為直接躍進所謂的後福利國家時代,以至於諸如政見、政策或政事,處處顯露出極為不堪的福利亂象、福利迷思與福利脫序,遠地不說,無論是道路設計、駕駛德性抑或是安全防護,只要是運作失靈或是稍有不慎,包括自行車在內的任何交通載具,剎那之間便有可能成為傷人害己的殺人武器。准此,從機車到汽車以迄於自行車,都需要一視同仁比照相關的安全要求,甚或是要提升自行車駕駛更高規格的安全係數。

總之,各個直轄市紛紛扮演領頭羊的示範角色,但是,人身事故的風險分擔自然是要在自律、中介與他律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點,就此而言,攸關到風險意識的認知基模建構,更應該是一項劍及履及的迫切性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