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是否除罪化爭議已久,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判有罪定讞,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作出合憲性解釋,認為公然侮辱罪應權衡個人名譽權或有益於公共正面價值的範圍內,才沒有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是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憲法法庭認為,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及言論依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或屬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公然侮辱規定才沒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張大春2014年不滿電台主持人劉駿耀在廣播節目裡諷刺絕食反核四的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在臉書痛批劉「腦袋裝屎」,被劉提告妨害名譽,法院依公然侮辱罪罰張3000元定讞。

馮光遠因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案,2013年2月7日在個人部落格寫下,「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侮辱時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盛治仁,被判拘役20日定讞。馮2015年又以「混蛋、爛咖、下流胚」貶抑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被處罰金5000元確定。

張大春以司法院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的觀點,認為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檢討除罪化的必要。馮光遠認為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悖離我國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言論自由基本人權,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以朱姓保險員辱罵網友案為主案,另併張大春、馮光遠等30案審理,其中20案為法官聲請釋憲。言詞辯論時,聲請釋憲的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指出,公然侮辱干預言論自由,單純爆粗口就處罰並不適合;一般人並不是不能被侮辱的「聖物」,公然侮辱罪是否只是保護「個人情感」?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曾說,「如果一個人真的是『娼妓雜碎』為什麼不能罵?如果這個人天天打太太或人盡可夫,為何不能講」,如對方心裡受傷,可以去主張民事求償,但國家不應該處罰講實話的人。

但法務部持相反意見,認為不贊成將公然侮辱罪侷限於仇恨、挑釁性言論,許多人擔心新聞監督政府反遭國家刑事究責,但公然侮辱罪為保護人民名譽權而存在,不是國家對付異議言論的制裁手段。(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