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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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保障兒童的人身權益,有立委針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提出修正草案,亦即,現行招收12歲以下兒童的短期補習班,要由教育部統一訂定師生比、班級人數和基本設施與設備等項目,至於,,之所以針對12歲以下孩童修法,乃是因為這個年齡層的孩子其自我保護的能力較差,希望對於補習班的相關規範,宜採行較為嚴格的管理標準。

基本上,對於國小階段學童放學之後的照顧議題,隨著雙薪家庭遽增的時代變遷,這儼然成為一項兼具集體意涵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考察意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現行包括安親班與補習班之二套不同規範標準的公平性,而是要回歸到從父母端出發的不同需求層級,藉以去正視當前已然是有所扭曲的課後照顧輔導相關機制設計,換言之,安親與補習作為某種需求以創造供給的市場法則,標舉生存的不二法則還是在於如何得以安奈父母那一顆忐忑不安的心,連帶而來所謂加值服務的課業輔導,這又何嘗不是供給衍生出來更多的假性需求,以至於造成安親班與補習班彼此之間的競合關係乃至於相互搶食這一塊的課輔大餅。准此,在這裡的變革工程除了去思索上述兩套運作模式的衡平關係或是統整於單軌制度外,理應是要啟動社會認知再教育的觀念充權,也就是說,關乎到從安親班到補習班之於功能定位、角色扮演與市場業態,係要回應到究竟是支持、補充、保護抑或無限上綱於某種替代性質的專業父母?

事實上,無論是在商言商的生存考量或是對價關係的市場消費,當前的安親班與補習班早已呈現出一種多方混亂且不加對稱的發展樣態,也就是說,環視以兒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關懷旨趣,那麼,從小至父母與業者的「關係人」擴及到學校教師端的「行為人」,一直未能整合成為某種三位一體的照顧體系,如此一來,消極上來看,校方或是教師對於學童所期待高度的學習效果,多少會轉換成為坊間業者的操盤籌碼,尤有進者,畢恭畢敬之於學校的老師對照予取予求之於業界的老師,這除了窄化了課後照顧的內涵外,更是讓身心守候與課業輔導和學業成績,被直接掛鉤並且成為某種的『結構性被害』,如此一來,從生理、心理、認知、社會乃甚至於性傾向等等兒童發展的諸多面向,未能在第一時間以啟動有效的停損設置或預防介入的必要作為,更遑論對於像是不當對待、身心霸凌所應該要有的處遇效果?冀此,與其針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部分條文提出修正,倒不如去思索在這樣勞動環境的生活世界裡,父母家長以及學校老師的角色功能,是否已然被弱化以迄於變相成為照顧商品化的某種共犯結構之一?

總之,安親班只能有「生活照顧」不能有「才藝教學」,而補習班只能有「才藝教學」卻不能有「生活照顧」,固然造出祭出「課後輔導」的權變措施,但是,安親班或補習班所被過度突顯的課業成就,這除了限縮原有的照顧意義外,如何藉由『尊重、關心、給機會』和『傾聽、陪伴、同理心』的照顧關係,以找出新生世代真正的培力、充權和使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