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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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解決少子女化現象,有立委提出所謂的「第二胎國家養」政策,也就是說,因應於當前經濟壓力和生養環境的不夠完善,提議第二胎起的新生兒,在其0至5歲的六年成長期間,由中央每月補助新台幣1萬元合計會有72萬元,藉此強化生育第二胎的誘因條件。

基本上,即使該項的發想在其經費預算上,可以訴諸於像是樽節開銷、稅課收入等財源籌措以避免產生財政危機,但是,就其「第二胎國家養」本身的政策評估,還是要回歸到能否有效的「效率」以及是否伐算之「效能」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該項的創意性提議,宜有進一步商榷的議論空間,這是因為:首先,台灣社會絕大部分還是以婚緣關係為其生育事實的前提要件,再加上島內男女平均的初婚年齡早已超過所謂高齡生育的底線,因此,箭及履及之所在理應是要有涵蓋戰略和戰術的併同思考。

亦即,一方面要針對『婚-生-教-養-衛』的個別階段及其轉銜鑲箝以提出相對應的配套措施,換言之,提出第二胎由國家來加以生養的主張,顯然是直接跳過婚姻這一道的關卡而覬覦每年20萬名左右的新生兒規模,如此一來,自然是無法將生育的大餅擴充做大,至於,六年幼齡期間的生養津貼,就其學齡前與後續的成長階段,又要如何將現行與兒童人身權益相關的社會保險給付、現金福利津貼、福利服務措施以搭配成為縝密的兒少守護網絡和支持體系,無疑地,「第二胎國家養」的提議,顯然是有將複雜問題過度地單純切割和枝微末節化之嫌?

冀此,是否要先從鼓勵結婚切入?至於,『願婚-樂生-能養』的命題旨趣,宜是要進一步扣緊有無動機的「意願問題」、生養條件的「能力問題」抑或是不可抗拒的「結構性問題」,以進行諸如鼓勵適婚成家、生育補助、育兒津貼、育嬰假補貼、不孕補助、社會住宅、保母托嬰、公共托育或是幼兒園的學費補貼等等的整體考量;連帶地,標舉最終照顧責任的「第二胎國家養」,先不去論斷每個月1萬元生養津貼的夠足誘因,在這裡需要嚴肅看待的乃是長久以來早已被索求無度的福利胃口,就此而言,每年上百億元經費預算的生養津貼,究竟是一種皆大歡喜的社會效果還是將資源彙整並且得以有效運用的成本效果?連帶地,該項的公共資源配置祭出要將所得總稅率20%以上者加以踢出的排富政策,除了有社會性歧視之虞,生養津貼本身又能夠催化出來多少新生嬰兒的乘數效果,這一點更是有待爬梳與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