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
利社會行為泛指對他人或團體有助益的行為,但是,這並不等同於專業的助人工作,而是在目標的設定上係以他人獲取利益的行動,同時也必須符合世俗的道德規範,因此,這在定義上所涉及到的乃是個人的動機或倫理,對此,所謂的利他主義(Altuism)雖然主張完全無私的關懷以及為別人著想,但是,實際上一個人的行為,可能同時存在著利己和利他成份,例如從事志願活動可以得到精神上的喜悅以及助人的成就感,因此,邏輯上很難將利己或利他作截然的區分,不過,在人際互動中也會形成一些潛規則,藉此引導人們展現利他行為:(一)互惠性原則:人們會幫助曾經幫助過他們的人;(二)公平性原則:人們認為獲利較多者應當要幫助相對較少的人;(三)社會責任原則:一種要求人們要幫助別人的道德標準。
資料來源:朱惠英、郭凡琦(2008)。<如何與非自願個案工作>。台北:張老師文化。
延伸概念:社會工作、善行義舉、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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