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合主義(Corporatism)
統合主義一詞來自於拉丁語的corpus(軀體之意),指涉的是用來稱呼任何經聚集而成的組織,許多理論家認為統合主義是一種封建主義的現代版本,結合了社團與國家的利益,在歷史上是一種政治體制,在這樣的體制裡,立法的權力交給了由產業、農業和職業團體所派遣的代表,許多未經過選舉的組織實體掌控了決策的過程,而這些代表構成了社團主義國家的中心思想——精英政治。
對此,統合主義可分為社會統合主義(societal corporatism)與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兩種類型,這其中的社會統合主義用來解釋後多元社會的國家機關與利益團體之關係,此一關係架構源於利益團體由下而上且自發性壓力所追求的結果,北歐各國、荷蘭、英國等工業先進國家,可歸屬於這一類的社會統合主義型態;至於,國家統合主義則是被用來解釋實施威權主義國家之國家機關與利益團體彼此之間的拉扯,此一架構通常是國家機關由上而下強加諸於利益團體之上,揆諸於東亞和拉丁美洲等國家,舉凡社會權力的分配或是經濟發展的方向都由政府決定與掌控。
准此,統合主義乃是意指國家通過對利益團體的調節與控制,以達到國家與社會利益相互一致的一種社會政策,同時,政府與利益團體的關係也是合作性而非對抗性的,所以,統合主義也是一種利益表達的系統,在此系統中的每個構成部分,被組合成為各個具有獨特性、強制性、規範性、非競爭性、層級節制性以及功能分化的少數團體,而這的些構成部分是被國家所認可特許,並予以保障,也因此享有利益的獨佔性代表,相對地,各個利益社會團體在選擇國家政治領導人、表達各種政治需求或政治支持等方面,則是必須受到政府機關的監督與約束。
資料來源:黃烘達(2012)。<非營利組織與地方政府合作關係之研究--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花蓮縣支會為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延伸概念:國家機器、社會統合主義、國家統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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