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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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因應每年有高達12萬的遊客到訪蘭嶼,而一年下來的清除垃圾費用則是超過新台幣800萬元,對此,蘭嶼鄉公所研擬開徵所謂的「生態捐」,打算利用該筆的收入僱人清垃圾和維護海洋生態。

誠然,關乎到「生態捐」的開徵,相與對應的論述意涵,理應是深邃多重的,這是因為:首先,即使是因為旅客的到訪及其所製造增生的垃圾處理事宜,但是,何以係以新台幣200元作為設算的計價單位?垃圾處理和生態捐,這兩者之間的對應關係為何,亦即,除卻清除垃圾以外,觀光客對於蘭嶼一地還包括那些生態破壞及其所應該要償付的外部代價?連帶地,針對12 萬遊客與新台幣200元的生態捐,這當中的金額落差,又要如何回應所謂專捐專用的指定用途事項上?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發想是要回歸到「生態捐」的課徵,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緩衝化解的程度為何?以及是否因而衍生出來各種預期或非預期的衝擊影響(intended & unintended consequences)?以此觀之,關涉到生態捐,一方面的聚焦點就不全然是在於金額的多寡,而是生態捐背後之於蘭嶼生態環境的危害和破壞,不應該只是單純的垃圾清除、掩埋或處理?

事實上,開徵新台幣200元的生態捐,是否意指使用者付費的完全清償,而200元的額外支出,能否達到以價制量的消極目的抑或是遏止作用?至於,當200元生態捐尚未到位執行之際,那麼,蘭嶼生態維護或永續的對應性措施,是否有它戰略與戰術上的併進思考,也就是說,除了工具性範疇的生態捐課徵以及指定用途的操作界定和目標管理外,拉高到規範層次的論述提問,那麼,是否要有『去-行銷』(de-marketing)的總量管制思辨,也就是說,反促銷的深度、質感旅遊,藉此翻轉人潮量化與遊客商機的刻板印象;連帶地,是否要拉高關照的面向視野,藉此規劃對於包括蘭嶼在地之殊價財(merit goods)的社會性補償,也就是說,守護台灣的山川海天,那麼,的確是要有福利津貼的積極性差別待遇,藉此感恩這些偏鄉或離島對於捍衛台灣淨土『殊價性』(meritorious)的犧牲付出!

總之,生態捐的開徵,不應該只是侷限在遊客、垃圾的蘭嶼島,而是任何外人的到訪,已然是構成某種入侵式的生態戕害,就此而言,一晌蘭嶼的殊價慾望(merit want)及其所延伸出來的相關財貨服務,點明了新台幣200元的生態捐,是有見樹不見林之憾?至於,接續而來的應該是涵蓋生態主義、環保主義抑或是綠色社會工作的整體考察和變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