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社工學分班學生)
報載,2018年某男子吸毒後弒母,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今年(2020年)的8月20日二審卻改判為無罪,此一逆轉的判決引來社會的諸多關注,這也使得該起「無罪判決」案例背後所隱含加害者犯罪脈絡,實有進一步討論之空間。
據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中所述,法官依被告施用毒品檢驗報告、證人證言認無殺害動機及精神鑑定結果,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辦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法官依法判決無罪,以責付地方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處理為其補救措施。司法判決依法裁處,然而,民眾只論結果,是否有違及到民眾認知和情感期待,特別是後續處理及其衍生問題,這才是問題癥結之所在。
首先,此案件檢驗出安非他命外亦包含丙酮類多項毒品,長期使用安非他命(amphetamine)是會造成生理、心理依賴及成癮性,且會出現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相關的症狀包括猜疑、幻聽、幻覺及情緒不穩等,伴隨而來自殘或暴力攻擊行為等;而卡西酮類物質雖屬三級毒品,但是,與安非他命同屬中樞神經興奮劑,其危害性也類似安非他命;而『多項毒品』是否也意味著毒品交叉混合使用?其對於從個人生理及心理之戕害、家庭成員之傷害到社區安全、社會治安之危害,雖然這些的新興影響精神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簡稱為NPS),在化學結構上有些微改變,但是,仍然是保有原本的藥理作用,形式多樣化且多重化毒品之混合,其施用之危險性及傷害性,著實叫人感到堪憂。
再則,地方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處理此案,係要回歸社區或強制就醫?由「犯人」轉為「病人」以及由「警政」轉由「衛生」單位接手以進行後續的相關處置,特別是有無再次的專業評估來擇選適當的處置場所,藉以消弭社會大眾的恐懼?連帶地,司法精神病院議題也再次被掀起討論,社區「鄰避效應」國家機器從戰略謀定到戰術施行,能否有其包括應然與實然的策進作為?由施用毒品所致精神疾病應屬後天個人使然,與先天遺傳或後天環境造成之精神患者不同,前者,究其導致精神疾病歸因事由,從『防制』到『防治』、從『戒治』到『治療』、從『安置』到『放任』及至『排斥』到『接受』,從個人、家庭、社區到社會所付出成本與代價之巨,「究責」與「避責」不單單只是一字之差,而且無論最後的上訴結果,午夜夢迴後,警政、社政及衛政等相關部門,又該如何協助個人的身心靈復歸、家庭情感復元、社區能量復建及社會秩序復返?
最後,母慈子孝已從社會現象蛻變為想像與圖像,社會安全網如何編織成安心、安穩且安全的網絡,從個體生命到總體社會,個人生命歷程架接在社會變遷軌跡上,這又豈止一個「變」字可以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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