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補償(Social Compensation)

社會補償的基礎理念可回溯至共同體責任的思想上,意指著當為了促進公共福祉而使個人蒙受特別的損害時,共同體應予以適當的補償,因此,社會補償的給付係由個別法律逐一規定,像是戰爭犧牲補償、重大人身暴力犯罪犧牲者補償、預防注射損害補償以及服役損害補償等等。准此,社會補償係屬於「有因性」的社會福利措施,也就是說,係以特定事件產生之損害為補償給付,與「無因性」的社會救助有別,同時給付額的多寡也不全然在於損失賠償,而是強調社會連帶理念的精神補償,其財源不是來自於事先繳交保費或類似金錢提撥,而是由社會大眾捐贈及政府編列預算所成立基金提拱。對此,台灣一地於1990年時制訂「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發給1至10個基數之補償金(每一個基數之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除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及作戰受傷致殘廢和年逾55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給與最高10個基數,並編列特別預算支應;再則,2009年7月1日「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名稱的修正通過立法,把原本的「補償」改成「賠償」,藉此突顯由政府負起一切賠償責任的公義價值;除此之外,2009年4月亦通過「就業保險法」的修正案,未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育有3歲以下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而給付標準則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此種津貼設計亦可視為一種社會補償措施。

資料出處:陳麗芬、王順民。(2014)<社會福利服務析論--當代台灣地區的方案計畫討論>。台北:洪葉。
延伸概念:社會連帶、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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