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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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衛生福利部社家署依據所謂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檢視國內近3,000件法規,從而要求法務部具體檢討現行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結婚年齡,應該是要改為無分男女,亦即,年滿18歲兩性才可結婚,藉以避免造成「童婚」情況而違反兒童人權公約的規範精神。

基本上,該項的行政作為,在用以回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而來的國際性接軌之餘,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亦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這是因為:現行我國的民法規定,男未滿17歲和女未滿15歲,不得訂定婚約,而未滿18歲的男生以及未滿16歲的女生,均不得結婚,如此一來,低於18歲的法定結婚年紀以及從婚訂到婚締的男女差別,顯然都是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規範精神,以此觀之,年滿18歲才可結婚的修法舉措,自然是有它正當性的必要廓清,然而,與時俱變的立法和修法工程,亦有它還原回到不同時空脈絡環境的論術意含,就此而言,關涉到『童婚』的社會事實,除卻法律範疇外,是否也要擴及到民德與民法的發展界面上,以進行整體性的觀照考察?連帶而來的,要如何拆解『童─婚─童婚』本身深邃的概念內含,似乎也指陳出來從生理到其它構面的綜融性探究,這也是『童婚』之於時代性意義解讀,所應該要兼具的思維徑路!?

事實上,回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應變措施,除卻將法定的婚齡提高到年滿18歲外,是否屆滿18歲,即代表著自由意志而來的婚姻選擇,換言之,從21世紀的脈絡環境以反推66年前的未滿18歲便可以結婚的民法規定,此一時空錯置的思維模式,的確有它商榷的議論空間,畢竟,一方面,什麼年紀可以做什麼事以及那些事情不是某特定年齡層所應該要被履行的社會化成長目標,這多少突顯了結婚這一樁重要生命事件的通過性儀式,是有它糾結於生理、心理、社會、文化抑或是時代背景而來的理性選擇;連帶地,即使係以18歲歲其婚姻關係的年齡界分,那麼,傳統農業社會或是封建帝國的平均餘命及其相關的建置性環境,15歲左右的婚訂或婚締,這何嘗不也是一項習以為常的民俗慣性!准此,在這理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侷限在生理範疇的年齡主義上,而是用以吻合國際性接軌的時代潮流一事上,從滿18歲到滿20歲的成年人抑或是更為成熟的心智年齡,所謂『適婚年齡』的操作性定義又為何?

至於,男女法定婚齡的齊頭式平等,除了攸關到性別主流化的時代趨向外,男女有差異以及性別須平權的社會變革工程,也不能過度窄化在粗暴的性別平等上,而是關乎到用以挑戰性別體制、性別角色、性別階層化抑或是性別階層深化之性別霸權與性別霸凌的『做性別』(doing gender)一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