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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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已於日昨在立法院初審通過,未來一旦是完成立法的話,將可讓2012年起所開辦的「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予於法制化,也就是說,可以比照現行救濟金的發放規定,孕婦死亡最高可請領新台幣二百萬、胎兒死亡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致殘者最高也有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的救濟金;於此同時,也放寬新生兒早產致死的死亡周數,如此一來,當可協助更多的夫婦家庭。

基本上,從「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到「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的立法創制工作,就其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論述意義,包括有從生育到生產、從產婦到子女、從胎兒到嬰兒、從死亡到致殘以及從醫療糾紛到醫療事故等等,就此而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的立法真義,乃是在於用以突顯政府公權力之於國家最終責任所應該要有基本擔當和角色誠信,藉此透過社會性補償的津貼手段,從而降低經濟不安全可能的人身風險,畢竟,相迎於從臨盆之中的生產到分娩之後的生育,諸多不可抓摸的影響變數,而讓生之喜悅所招致出現的殘疾或亡故,得以找到一種衡平關係的停損設置,據此以讓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其分類分級的處遇對策。

誠然,面對著包括生、死、老、殘、傷與疾之生命事件的風險機率,這使得一套規避或緩衝機制的妥善擘劃,宜有它綜融性考量的必要,這是因為:從受孕、懷胎到分娩;從贅胎到病胎以及因為遲婚或晚婚而來的高齡生產和生育風險,這多少也讓備而不用的試辦計畫或救濟條例,勢必是要從補充性質以進化到保護性質的機制設計;連帶地,整個生產或生育歷程,是否鑲箝於一種友善的陪伴和培育環境,這多少也點明出來無論現在的生育事故抑或是日後的生產救濟,相應於立法工程的配套措施為何?特別是過度聚焦在臨事或事發之後的善後救濟,以此觀之,扣緊優生保健的關懷旨趣,從機構待產到在家生產;從標準流程到溫柔生產;從生產全餐到臨床指引;從自然產到剖婦產;從陪產到陪育以及含蓋整個孕程所應該要有的生產計畫書,這當中所糾結的人性誘因、制度變革、觀念充權和機會教育,有無進行通盤的檢視、檢討與檢驗?

總之,因應於生育或生育所啟動的救濟協助,實乃是一項必要性的策進作為,只不過,相關的努力措施,終究還是要回歸到以人為本位之於照顧關係的提問思考,特別是該項的社會津貼救濟,有無讓這些另類的案主或案家,得以從悲傷中以找到諸如生理復原、心理重健、創傷治療、角色調適抑或是文化規範等等重生出發的蛻變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