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紓解監獄擁擠問題,法務部正研擬擴大電子監控適用罪名和對象,初步研議認為酒駕犯、家暴犯、吸毒假釋犯或無串證之虞的交保被告,可使用電子監控;適用對象與範圍,今年底會更明確。

 

這項研究是希望讓短期自由刑受刑人不用脫離社會即可接受刑罰,不過法務部強調,此議題目前仍在研擬階段,會廣聽各界意見再決定是否制定政策。

 

法務部早有以電子監控取代部分輕罪或短期自由刑入監服刑的想法,由檢察司、保護司、矯正署、法制司等單位成立電子監控適用範圍研議小組,法務部要求各單位於八月提報可以佩戴電子腳鐐的罪名或對象供評估。

 

法務部官員指出,研議小組討論時正反意見很多,以酒駕犯為例,目前法律規定酒駕三犯者不能緩刑、不能服替代勞役,一定要去服刑,但立法意旨是要防範酒醉駕車,如果能修法改成電子監控,規定酒駕者晚上不能離家,阻斷外出喝酒,即能防止酒駕。

 

反對者則反駁,酒駕三振條款是防止酒後駕車而不是喝酒,重點應是汽車要裝酒測器,一旦喝酒超標就不能啟動駕車。

 

法 務部另透過國科會委託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研議相同議題,中正大學犯防系主任許華孚教授指出,許多國家已有佩戴電子腳鐐替代短期自由刑的規定,有的是以刑期 為標準,例如三年以下徒刑者,佩戴電子腳鐐代替入監服刑,佩戴一年都沒有違規紀錄,即可卸下腳鐐,形同假釋。德國和美國的部分州則當成重大暴力犯的假釋條 件,假釋期間一律佩戴電子腳鐐接受監控。

 

有鑑於新竹、台中剛發生性侵假釋犯剪斷電子腳鐐脫逃事件,電子監控的「效力」引起討論;法務部官員指出,目前使用的第三代電子腳鐐,記錄了佩戴人平日行蹤與行動軌跡,警方在追捕兩名逃脫者時,調閱電子腳鐐資料分析兩人習慣與活動去處,在尚未造成危害前就逮捕歸案。

 

目前電子腳鐐只適用於性侵假釋犯,從二○○六年至今年四月,有六百六十六個人佩戴過,現在仍有八十三人配戴;法務部統計,所有性侵犯假釋後再犯率是百分之四點二,佩戴電子腳鐐期間再犯率是百分之一點二,也就是六百六十六名佩戴電子腳鐐期間再犯者有八人。(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