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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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報載為了紓解監獄人犯的過多擁擠情形,法務部研擬擴大現行電子監控的適用罪名和對象,至於,初步研議認為可將酒駕犯、家暴犯、吸毒假釋犯或無串證之虞的交保被告,以納入可供使用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和範圍,對此,相與延伸出來的議題思考,便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誠然,關乎到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與掌握範圍一事的基本提問,乃是在於:該項構思的策進作為,究竟係為了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的程度及其可能衍生 出來的衝擊影響又為何?以此觀之,從目前以性侵假釋犯為其主要的標定對象,是否要一舉擴及到其它的短期自由刑受刑人,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的,畢竟,包括性 侵害犯、酒駕犯、家暴犯以及吸毒假釋犯在內的罪犯,一方面是有它罪刑內含上的分殊差異;至於,回歸到電子鐐銬而來的監控機制,那麼,此一科技化的社會控制 行徑,是否有其進一步深究探索的論述空間,對此,關乎到電子鐐銬的功能定位、角色扮演以及運作限制等等的問題廓清,理當是要優先於諸如適用對象或掌握範圍 等等的工具目的思索。

基本上,電子鐐銬主要的用途還是在於心理恫嚇的阻遏作用,畢竟,現行簡易型的電子腳鐐,突顯的還是某種行蹤列管的消極目的,只不過,一旦腳鐐是被特意破壞 抑或是恣意觸法,那麼,遠端性質的電子監控自然是無法即時且有效地阻擋任何的犯罪行為;連帶地,從性侵害、酒後駕車、家庭暴力到嗑藥吸毒等等的偏差與虞犯 行徑,踩踏罪刑法定主義而來的犯罪行為,還是有它不同的關照意義,也就是說,酒後駕車之於電子鐐銬的論述真義,理應是要回歸到不要讓飲酒者有得以駕駛交通 載具的可能機會,以此觀之,諸如指定駕駛、車內酒測器、酒癮戒治、心理諮商等等的配套措施,較為契合真實的生活所需;至於,涵蓋婚姻、親代或手足在內的各 項家暴行徑,嫁接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事事件法抑或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等的依法行政其其運作困境,直指出來的將會是一

旦電子腳鐐的被迫加身,是否有標籤烙印的自我預言成真效應;最後的嗑藥吸毒,關乎到該項從物質濫用到依賴成癮的個別行徑,諸如控制失調、社交失調、危險因子及其藥毒條件而來的構造因素,這會是用以思索從初犯、再犯、累犯到慣犯的切入觀點。

總之,關於電子腳鐐研擬擴大監控對象的延伸性思考,除卻緩減監獄人滿為患的迫切需求外,針對電子鐐銬之於性侵假釋犯的機制效能、可能限制以提出通盤的檢 討,至於,擴而及之的其它對象類別,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是否有納入整體規劃的因應措施,還是僅淪為某種鋸箭式的消極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