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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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預計2015年起正式推動所謂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對此,關於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所存在的若干商榷,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事實上,2007年 台灣完成了全文51條的「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藉此突顯對於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已經是向前邁進一步,只不過,關乎於社會工作之於專業化、職業化與建制化 的對照考察,這還是需要進一步的論述、探究,特別是邁向所謂專精化的專科社工師及其社工產業的規模化,又要如何回應於服務使用者的案主利益以及引領良性社 會變遷的基本提問?

表1:社會工作師法的部份條文

第五條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 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第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首先,2009年07月13日所發布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共計有21條,雖然,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 法源,乃係根據於社會工作師法的第五條第三項以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而加以訂定之,但是,相與關聯的辦法宗旨、實施內容,卻是直接參照1988年06月 29日所訂定發布的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在於專科醫師之於自然學科以及專科社工師之於社會學科,這兩者之間的本質、體 質與性質上的差異性為何?有無進行典範移轉的可能性和落差性?否則,直接援引的結果,斷然漠視了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就其所承擔整全多層的關懷旨趣,已經 是被切割化、枝節化、片面化和殘補化,對此,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相關條文,宜要有解構、重構和新構的必要;連帶地,規定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本辦法所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究竟分科訓練背後的專業教育為何?此一涉及到專科社工師的專業內涵,是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

表2: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部份條文--總則

相關條文
總則
  •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本辦法所定專科社會工作師

分科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其次,在執業分工上,包括醫務;心理衛生;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老人以及身心障礙等等專科社會工作師的分科判準為何?相關的學理依據和經驗法則又為 何?誠然,無論是對象別抑或是領域別,關乎到周全和互斥的專科社工師分科區隔上,在在有其商榷之處,畢竟,醫學領域的切割是有它來自於生理基礎的歸納法 則,但是,作為全人、全家、全程以及全隊的人群服務工作,何以缺乏以家庭為本位之專業科別的基礎性把關機制?何以欠缺學校、司法、災變等專業的服務領域? 何以並沒有將跨國婚姻的多元文化議題,納入社會變遷裡的服務場域?又何以要將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歸為同一種類屬,從而忽略了擴及到家計負擔者、祖父母 長者等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家庭動態歷程考察?

諸此種種突顯出來的 是在缺乏從單一需求到衍生性的多重需求以及從個體層次延伸到集體或整體層次的綜融考量,這使得上述分科的專業區隔,不僅在實務操作上出現可能的頇挌阻撓, 更會因為漠視跨專業能力的互動網絡,以致於徒增更為專業對話的制度性障礙,就此而言,醫務、學校或是司法等專科社工師之所以是可行和有效的,其前提是必須 要去正視專科社工師所極待強化諸如醫護知能、教育行政以及法學素養等跨領域的知能補強;連帶而來的是要如何從專科社工師的推動一事,以擴及到分流、分層、 分級和分科的專業架構,就此而言,從體制內的科班社工到學分班社工;從助理社工員、社工員、社工師、專科社工師到高階社工師;以及從五大分科領域到其它的 分科類別等,說明了在對於專科社工師的分科歸屬上,還是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間,這是因為援引自生理範疇的分科類別,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又要如何進行必要的 轉換科別和聯合評估?抑或是該項的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已然正視到當前社工服務的運作困境及其相與因應的專業認可?

表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部份條文--執業

相關條文
執業
  •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醫務;心理衛生;兒童、少年、 婦

女及家庭;老人;身心障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再則,關乎到專科社工師的專科訓練部分,對於專科社工師之訓練組織的檢視判准為何?固然有其認定基準的相對客觀標準,但是,問題的癥結乃是:此一訓練組織 要如何在理論與實務之間,來取得某種的比例平衡?就此而言,限縮在社福機構之『社工寫方案-方案養機構-機構聘社工』的結構性限制底下,民間性質的訓練組 織,就其專業內涵、專業公信以及專業認可上,還是有待商榷,以此觀之,更為根本的解套宜是要藉由專職、專責、專款與專人的常態性機構,來進行專科訓練的建 置工程,畢竟,該種「治理天下」的機制設計,要委由處於「打天下」的社福機構來加以職掌,這不僅稍嫌冒進,更是突顯台灣地區的社福機構還是處於低度的開發 水準?

表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部份條文--專科訓練

相關條文
專科訓練
  • 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

練組織為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組織認定基準定期

辦理合格訓練組織之認定,並將其名稱、有效期限及訓練

容量等相關事項公告之。

  •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

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

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

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至於,在專科審 查及證書效期方面,定期性的甄審措施,就不在於年限別的消極作為,而是關乎到五大分科的專科社工師,就其供需媒合及其服務品質,未來的專科社工師與現行的 社工師,這兩者之間的專業界分、權利義務和制度保障為何?連帶地,就符合規定才得以参加專科社工師甄審的門檻標準,在嚴謹、寬鬆之間,是否有量身訂做或大 開巧門之嫌?特別是關於分科之相關領域的年資認定,究竟係採累積性質的形式主義還是訴諸專業內涵的實質主義?而專科社會工作專業訓練與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 練,彼此之間的差異分野又為何?

  連帶地,在專科 社工師的甄審方式部分,無論是筆試、口試以及學科、術科等不同類型,除了先後順序和比重差異外,要如何應答專業鑑別度的基本提問?特別是含括專科社會工作 通論以及各專科進階社會工作實務,筆試或口試各自所對應的信度與效度為何?最後,硬性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展延期限,相較於在職性質的動態把關,那麼,無論是 專業課程、專業相關法規、專業倫理或專業品質等繼續教育課程或積分比例,又要如何回應專科社工師的『專業』?

表5: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部份條文--專科審查

相關條文
專科審查

證書效期

  •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自本辦法施行後五年內,各科至

少應辦理一次。自施行後第六年起,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

次;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社會工作師人力供需情形增減

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於辦理甄審日

三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相關事項。

  •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一、持有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

相關領域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持有於前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合格訓練組織出具接受連續六個月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或連續六個月至二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之證明文件。

三、持有於第一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採認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接受連續六個月至二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社會工作師執業單位為合格訓練組織者,得由該執業單位之專科社會工作師擔任督導,或外聘專科社會工作師定期至該執業單位督導。

社會工作師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檢具第一項所定證明文件。檢具之證明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甄審申請。

  • 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

前項筆試及口試成績,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第一項規定實施口試者,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甄試合

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

成績得保留至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之下一次甄審;筆試成績保留期間內未參加口試或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應重行申請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 筆試採申論式試題,中文命題,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

圍如下:

一、專科社會工作通論。

二、各專科進階社會工作實務。

筆試試題專有名詞部分,得使

用英文。

  •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國性社

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 接受委託之團體應於辦理初審日一個月前將辦理時間及地

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接受委託之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後,應造

具參加甄審者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複審。

  • 專科社會工作師經甄審合格,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一

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專科社會工作師

證書滅失、遺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載明專科別及有效期限。

  •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

為六年。

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

作師工作二年以上,並參加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

分合計達二百四十點以上者,得申請展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相關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二十四點,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符合前二項規定者,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二。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採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

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

  • 接受委託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

之採認之團體資格條件、擬訂作業規定、規費之收取、中

央主管機關查核權、委託關係之終止等相關事項,準用社

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辦理。

  • 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

新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

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

  • 專科社會工作師得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

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

文件,並繳納證書展延查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

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先行查核。

接受委託之團體應就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查核等相關事項,擬訂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充任社會工作師之資格經依法

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充任專科社會工作師之

資格,並註銷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最後,因應專科社工師的新制規定,第一次與第二次的甄審,固然是有它不受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的權變措施,但是,要如何避免保障既得利益者的專業性壟斷之 虞,這多少說明了當代台灣地區在推動專科社會工作師一事上,就不只是一線之隔,而是在提升專業地位的解套之際,相關聯的配套措施,還是處於不只是一步之差 的遙遠距離?

表6: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部份條文--附則

相關條文
附則
  •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

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各科之第一次及第二次甄審,不受第

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一、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

領域滿五年,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大學畢業,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七年,且

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三、取得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執業於專科社會工

作相關領域滿五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

少一篇。

社會工作師依前項規定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者,應檢

具符合前項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