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17)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包含: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現行《刑訴法》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立委提案,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的必要。
立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明定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詐防條例》等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時事新聞來源:太報,2026.04.17)

台灣針對酒駕的法律有越修越嚴格的狀況,可是這真能解決問題嗎?曾搜尋到有一醫生寫一篇有關於酒駕違法的醫療處遇的論文. 其內容表示,要處理酒駕的人要靠”嚴刑峻法”,則”事倍功半”,因需要更多的醫療處置.據研究得知,酒駕的初犯者裡面有52.3%的人本來就患有酒精使用的疾病; 其中有34.4%的人具有酒癮. 重複酒駕的人酒癮比例為63.2%.這數據顯示發生酒駕的人大部分都有酒癮,跟酒相關疾病的問題.所以,他們不只是罪人,也是病人. 這醫生亦在研究論文中,小於4個月的臨床治療是沒有辦法有效的,乃是需12個月完整的治療並追蹤1年,其再次交通違規比率相較於一班酒駕者則降低70%. 所以解決酒駕這件事無法靠著罰更重之類的方式改善,乃是需酒癮的治療加上醫療的處置及交通安全設施等才是根本解決問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