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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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性侵醜聞,曾榮獲強化社會安全網績優督導的心理衛生中心何姓執行秘書,涉嫌濫用職權登入公務系統,肉搜一名受其監督輔導的未成年少女,並將她誘騙外出後性侵得逞,對此,高雄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及違反個資法等罪將何男起訴,具體求刑10年6個月,顯然,該起未成年遭到性侵一案,背後實有其社工倫理、內控管理、外部監督、職務之便、權控機制、白領犯罪、個資保護、執業執照等命題意旨的綜融性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何男在犯案期間,正攻讀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學位,其論文主題圍繞社會安全網的建構,內容與其罪行形成鮮明對比,調查亦顯示,他利用公務資料庫中的個人資訊,針對脆弱的未成年少女進行「肉搜」,最終誘騙少女至汽車旅館性侵,此一事件不僅揭露了何男的職業倫理缺失,更反映出現行社會安全網的脆弱及其監督機制的失靈,也就是說,何男正是利用此一制度性破口、闕漏,將原本應該是要保護弱勢群體的「社會安全網」,變成其犯罪工具,尤有甚者,更令人髮指的是,作為高雄市社會局員工的何男妻子,不僅未對其行為加以制止,反而涉嫌利用職務權限協助洩漏被害少女的報案進度,不僅顯示個人道德與法律意識的全面崩壞,更加突顯家庭結構與權力共犯關係對於犯罪行為的助長作用。
事實上,該起事件的根本原因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權控關係的結構性失衡:何男利用其職權,掌握著大量弱勢個案的個人資料,並且其職務賦予他極大的權力,然而,因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使得這種權力變質成為犯罪的溫床,進而將應保護的對象視為滿足私慾的工具,從而,顯示出權力的濫用和監督機制的缺失。
(二)制度設計的漏洞:何男能夠輕易地在公務系統中查詢大量個資,顯示出現行的系統在資料存取與使用上的監管機制,存在重大缺失,此外,雖然像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早有明確的法條規範,但在執行層面上卻存在滯後和不完備之處。
(三)知法玩法的次文化:何男的行為或許與其自身的心理偏差有關,他利用專業身份掩蓋自身意圖,並在犯罪後試圖以金錢掩蓋罪行,據以展現出一種深層次的道德冷漠與對於受害者的漠視,同時,認為可以在法律邊緣遊走而不受懲罰,這種道德淪喪的心態,需要透過認知教育與制度變革來改變。
如此一來,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的再發,應考慮以下幾項改善對策:
(一)強化資料保護與監管機制:應建立更嚴格的資料存取規範,例如實施多重身分驗證、定期審核訪問記錄、限制敏感資料的查閱範圍等,同時,加強對於一線人員使用資料庫的監控與認知教育,以確保其遵守相關規範。
(二)完備法律體系與執行力:現有法律雖已涵蓋相關犯罪,但在執行層面仍需加強,例如,應加速推動〈社會工作師法〉的依法執行,確保涉案人員能夠在司法程序完成前即受到適當的行政處分,以避免其持續危害社會。
(三)推動權控關係透明化:在涉及弱勢群體的工作環境中,應設立獨立監督機制,例如成立由第三方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以確保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濫用職權。
(四)提升專業倫理教育:針對社工師、社工員、心理師、教師等人群服務專業人員,加強倫理教育與培訓,使其深刻理解自身行為對被服務對象可能造成的影響,同時,應建立定期評估機制,以確保從業者持續符合專業標準。
(五)加強受害者保護與支持:應提供被害者全面且長期的心理輔導與法律援助,幫助其重建自信與生活,同時,應提升全民對於個資保護及自我防範意識,以減少類似案件發生的可能性。
總之,本案突顯了權控關係失衡與制度性漏洞如何交織成犯罪溫床,何男作為「強化社會安全網」的績優督導,其犯罪行為無疑是對於該制度設計與運作的一記重擊,這不僅損害了公共信任,更暴露出現行社安網在設計和執行上的致命缺陷。
再則,此一事件還揭示了知法犯法的深層次問題,作為一名犯罪防治專業背景的碩士生及持有社工師證書的人士,何男理應具備更高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標準,然而,他卻是選擇利用專業知識與職務之便進行犯罪,其行為反映出一種結構性的倫理失範,此外,其妻子作為共犯,也顯示出家庭內部性別權力結構如何可能助長犯罪行為。
最後,最令人擔憂的是,此類事件可能會引發連鎖效應,尤其是加劇民眾對公共機構及專業人士的不信任感,特別是當「社會安全網」轉身成為「淫魔網」,原本旨在於保護弱勢群體的機構反而成為威脅其安全的來源,無疑地,這是整體社會的一場災難。冀此,我們必須深刻反思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應變措施,來修補制度漏洞和重拾公共信任,同時,也應體認此類案件並非僅僅是個人道德失範,更是社會結構不平等和監管缺失,所相互作用的交織結果,如此一來,唯有通過多層次、多方位的改革,才能真正實現兒少權益保障以及社會安全網功能的確切落實,以確保每一位弱勢群體都能平安生活,從而避免再次成為權力霸凌者的制度設計犧牲品。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報導,2026.01.03:「高雄心衛中心主管性侵少女,社工師全聯會怒了:可依法廢證不必等判決」)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讀完此案內心感到極度震驚與沉痛,何男身為「強化社會安全網」績優督導,理應是弱勢者的守護者,卻反過來利用職權侵害最需要保護的未成年少女,這不僅是個人道德淪喪,更是對整個社工專業的重創。此案深刻暴露出專業倫理教育的不足與權力監督機制的失靈,社工工作的核心價值是「助人自助」,我們與案主之間存在極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掌握大量敏感個資,這份權力必須被嚴格約束與監督,何男卻將這份信任與權力異化為犯罪工具,將「社會安全網」變成「淫魔網」,徹底背叛了專業使命。這起事件提醒我們,專業證照與學位並不等於專業操守,社工養成教育必須更加強化倫理訓練,建立更完善的督導與同儕監督機制,並落實個資存取的嚴格管控。同時,我們也要正視權力腐化的可能,建立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制。作為社工,我們必須深刻反省並致力於修補破損的制度,重建社會信任,每一位弱勢者都值得被真誠守護,這是我們不可推卸的專業責任與道德承諾。
關於這個議題消息一出也算是投下震撼彈,畢竟以一位身處高位且知法犯法的主管利用職務之便進而性侵16歲少女(且是屬於高列管風險少女),該少女本身因為之前被散撥不雅照就又有輕生,此次也因為這樣子無疑也是2次傷害,而加害人的家屬一樣也利用職務之便,幫先生查詢案件進度,其針對此案件主要原因有幾點:
(一) 個人職業道德之操守,尚未守住該有的紅燈區(查詢個人資料、審辦案件進度)
(二) 制度出現漏洞,可以因為自己便利調閱高風險的被害人個資進行從事違法
(三) 知法犯法的次文化,其加害人不應該利用自身專業身分去獵尋無知少女,犯案後更以金錢作為掩蓋
(四) 家庭背後之議題,為什麼加害人犯案後,加害人配偶在其背後協助?
(五) 權控關係之不對等,案發至今在6月份就發生整起案件,為什麼會延拖到年底才爆發出來,衛生局才公布懲處問題。
其具體建議應該是(一)有關職業道德之認知基模,要再加強,讓該職員知道縱使你有權限也不可以濫用職權,竊取他人個資,更不可以以職務之便行犯罪之實。(其中佔強制性交罪、跟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對於內部機制可以做機制設定,例如:雙重核定,或是採取內外設立資安監管,以及內控的管制。
(三)對於受害者持續保護及支持,讓受害者不要再被持續性傷害。
(四)對於加害人配偶行為也必須要理解,犯罪動機是有所為家庭權控關係,促使犯錯嗎?
其整起事件我們應該要反省是如何國家社會安全網都無法落實內部機制與保護,又怎麼可以讓這些受害者再相信所謂的安全與信任?此案件有他必須要正視這樣子的問題。
本案揭露了權力關係失衡與行政監管闕漏交織後的殘酷結果。當具備專業身分的督導人員將「社會安全網」轉化為「犯罪工具」,其背後的結構性失範值得深入探討。
職務權限與資料保護的漏洞: 案件核心在於加害者能輕易跨越權限登入系統肉搜被害者。這暴露了現行行政體系在個資管理上的疏漏,若無更嚴格的身分驗證與軌跡審核,原本保護個案的資訊系統,恐成為白領犯罪的溫床。
專業倫理的結構性失能: 身為犯罪防治碩士生及社工師,加害者知法犯法的行徑,反映出專業養成過程中倫理教育的空洞化。當權力缺乏制衡,專業知識便成為誘騙弱勢者的利刃,這種對於專業公共信任的重擊,是整體社福界的災難。
行政處分的即時性與共犯結構: 本案涉及公務員家屬共犯與洩密,顯示體系內部自律機制的全面崩壞。認同專業團體主張「廢證不必等判決」之觀點,唯有加速行政處分與推動跨部門監控,才能避免加害者利用程序正義的空窗期持續危害個案。
這不僅是個人道德問題,更是制度設計的致命傷。唯有推動權控關係透明化、強化資料庫監控並重塑專業操守,才能修補社安網的制度性破口,確保每一位案主不至於成為權力霸凌者的犧牲品。
文中提到的事件,經過相關報導聊解到高雄這起駭人聽聞的事件,但其個資濫用及受害者的心理輔導,這些議題尤為重要。
首先,公權力濫用的部分,利用權位得到的個人資料竟拿來當作濫用挑選做不道德犯罪事件的工具,其實我相信大部分的公務人員是十分恪守本分的,但這件事的發生以及公務系統的設計漏洞,顯然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心理層面上來說,誘騙受輔導的少女外出實行犯罪,顯然這位犯罪者也有使用一些心理操控手段,縝密的計畫並實行犯罪,本身就是極為可怕之事。可想而知,少女(受害者)在接受這樣大的創傷,會需要投入更多專業輔導甚至醫療介入,希望政府能主動協助少女積極心理諮商,並希望這種事情別再發生了。
我覺得這個案子最可怕的地方,不只是發生了性侵,而是加害的人剛好就是應該要保護人的那個角色。本來大家會覺得,進到社會安全網裡面是比較安全的,結果現在反而變成最危險的地方,這真的會讓人很難再相信整個制度。
如果只說是他個人很壞、很變態,其實有點太快下結論。因為他會成功犯案,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制度讓他一個人掌握太多東西,卻幾乎沒人盯。可以隨便查個資、接觸未成年個案,卻沒有即時的監督或警示,這本身就很有問題。
而且我覺得很諷刺的是,他不是不懂法律,而是他太懂了。懂到知道怎麼鑽漏洞、怎麼利用身分讓人放下戒心。這種「知法犯法」其實比什麼都可怕,因為代表光靠專業證照,根本不能保證一個人是安全的。
再加上他太太也牽扯進來,這就不只是個人犯錯,而是權力跟關係一起包起來,讓受害者完全沒有空間反抗。我會覺得,如果連報案進度都可能被偷看,那被害人到底還能相信誰?
所以我會覺得,這件事最該被討論的不是「要判多重」,而是這個系統到底怎麼設計的,才會讓壞的人用好制度做壞事。如果社會安全網裡面,沒有夠清楚的權限控管、沒有第三方在看,那再多口號其實都沒用。
如果一個本來說要保護人的系統,反而變成讓人受傷的地方,那問題一定不只是一個人,而是整個結構都要被重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