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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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攸關到訂定高中職學生身心調適的特殊假別,背後卻是有用以追索其中所潛藏的貓膩之處。

話說:教育部正式預告修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在其辦法的第24條理增列了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等假別,並且將在今年(2024年)的8月1日全面實施,根據該項新的規定,每名學生每一個學期可以請3天的身心調適假,請假係以半天或1天為其計算單位,1學期則以3日為限,同時,也必須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的同意證明,值得注意的是,該項身心調適假的申請,不能在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或學期補考期間使用,至於,請身心調適假的學生也無法獲得全勤獎,顯然,將究竟要不要到校上課的就學義務,部分且比例的授權給學生自己作主,但是,細究來看,從學權意旨出發的該項變革措施,實有其諸多議論之處,這是因為:

首先,各項的教育行政措施,本該就有其回應於不同時空環境的脈絡意涵,如此一來,增列此一身心調適假,的確是有它所被賦予與時俱變的文明化意義,特別是從過往的減權、少權、限權、縮權到增權、加權、擴權、平權的時代變遷意涵,如此一來,權利行使的同時,要如何有其對應配搭的責任義務,此一從絕對性剝權到相對性充權之間,斷然就不只是一紙行政辦法的修訂,便可將不到校或是拒絕學習等疑難雜症,迎刃而解於煙消雲散之間,就此而言,需要3天時間來進行身心調適,既是不到校上課的「當下結果」,更也要去追索背後所糾結的「歸因事由」及其連帶而來各項壓力症候群的「發展後果」,此一原因、事實與後果的串聯性思考,直指出來該項高中職學生的學習評量辦法,疑似有將複雜問題單一、特定化之嫌,甚或是某種討好取巧的民粹思維。

其次,即便該項身心調適假是可欲、可行且可用的,但是,相與衍生出來的命題旨趣,還是有其嚴肅思辨之必要,畢竟,這當中糾結的會是從學生表意的權限到家長監護的權責、從僅限於高中職學生到擴及各級學制學生、從心理健康到身心調適假的全人關懷、從以3天為限到多天彈性原則、從學生的個人動力到外在的系統歸因,以迄於從標舉學權的社會正當性到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這同時也指陳出來的是,在這裡的關注重點已經不全然是在於身心狀況之『假或不假』或是不想上學之『假與不假』等錯綜複雜因素,而是導致身心不優或上學不樂的身心積鬱或認知基模,究竟是如何被醞釀、發微、爆發以及一發不可收拾。

總之,凸顯身心調適假旨在於幫助學生用以調整心情覺知和平衡身心狀況,但是,一方面,身心調整的機制設計,絕非是以3天為限便能一蹴即成的,至於,相與衍生之生理、心理、社交以及認知等等全人關懷的發展面向處治,又要如何達到停損設置的基本作用,如此一來,理當是要針對包括病假、生理假、事假及其所謂身心調適假的請假天數、次數、頻率和學習情形,以進行包括徵兆線索、請假修復及其可能原因的通盤性檢視,更遑論於還有該項「必須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的同意證明」的帝王條款,誠然,對於家長來說,從事後之消極、被動的不得不同意到事前之積極、主動的身心關注,點明出來:該項另類量身訂製的身心調適假,理當更要復歸於以親子互動為其本位的個別化家庭處遇計畫,就此而言,回應於家庭教育、親子互動及其代間關係而來的效能訓練抑或行為改變技巧,這才是道為本的基進對策。

好一個從權利行使到責任義務及其從社會性關注到社會性投資的教育行政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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