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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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內出現兩則有其相互呼應之於兒童性侵害議題及其衍生性意涵的相關思辨議論。

話說:日本參議院在上個月表決通過一項攸關到保護兒童使其免於受到性犯罪侵害的〈兒童性暴力防治法〉專法,規定若是工作內容可能會接觸到兒童,那麼,雇主必須要確認應徵者及職員是否有性犯罪的前科記錄,適用範圍包括學校、幼兒園等,同時,這些有性犯罪記錄者規定刑期結束後的最長20年之內都不得錄用,至於,無犯罪紀錄者若是有「存在性犯罪可能」,也必須採取調職等措施,藉此確保學童的人身安全,顯然,該項依法強制作為的明文規定,實有其從其他法令規定到專法規範、從保障兒童安全到維護職業選擇自由、從強制性質的學校幼兒園到自願性質的補習班或課後托育,以迄於從性犯罪的行為樣態到刑期長短或罰金多少等等有待研酌的議論空間,連帶而來,又要如何從事後的性暴力防治以向前推演至包括數位性犯罪在內各項事前的必要性防制措施。

然而,上述日本依法行政、依法辦理的該項策進措施,映照於近期內台灣社會所發生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件,那麼,相與關聯的貓膩之處,便有值得深究的議論空間,畢竟,該起案件背後實則糾結的若干隙縫,像是從一般員工到身為園長之子、從女性到男性的教保員身分、從初犯證舉保全不足而不起訴到食髓知味多名女童受害的加重性交罪行、從身體上性侵害到私密性影像的數位傳播,直指出來:完成偵辦收網的該名狼師犯罪行徑,已然是冰凍三尺之後的全面性爆發,如此一來,從事前的行為舉止到臨事的行為有效抑制、從事發的司法懲處到事後的職種就業限縮,以迄於從身體上到精神上的各種不當對待樣態,點明該項犯罪行為背後,糾結的乃是當事者的個人歸因、工作場域的職場歸因及其從初犯到累犯抑或慣犯之加惡歷程的生態環境系絡,這也讓相關聯的配套措施,一直都還是處於單一特定事件的利害關係人等』(stakeholders),而非是從您、我皆非局外人的可能權益受損角度出發,從而進行要有的把關機制設計。冀此,從一人演變到多名的兒童性侵害發展進程,欠缺包括相關資訊之正確、完整、對稱、透明、及時等機制設計,這也讓有如滾雪球般的案情發展,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最後,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媒體依法不能揭露各項細節,因此,外界是無法得知究竟是那一家的幼兒園出了性侵罪行,只是,針對這一點的議論重點,還是不能將聚焦擺在媒體報導的第三方把關設計,畢竟,攸關到辨識、解讀以及文字、圖像等傳媒報導的專業素養,一直都是有待精進的文明化課題,況且傳媒報導係以廣泛的一般大眾(general population)為先,如此一來,關於加害人的資訊揭露及其可能成為潛在被害的人身守護機制,還是要復歸於國家公權力的權責作為,藉此讓知悉、知情、知曉等預防性示警介入,成為學齡前家長之「高危險人口群體」(high-risk population)、在地學齡前家長之「標定人口群體」(target population),以及已經入園就讀之「真正使用人口群體」(serviced population)的基本保護措施。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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