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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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教育部於2023年10月5日所頒布〈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的行政命令,背後掀開的卻是關乎到「個體—制度—大環境」的潘朵拉盒子情結。

話說:在教育部所頒布的該項〈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行政命令裡,針對幼兒不當行為的輔導管教方式,這其中有一款強調的是“請四歲以上幼兒站立,進行思考反省或調整情緒。但每次不得超過十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分鐘。”,這也引爆實務工作者、學者專家以及社會大眾的譁然議論,特別是何以要以4歲為其輔導管教的年齡底線?何以是採站立樣態,這部分有無涉到幼兒個別的心理認知感受抑或另類懲罰?何以不得超過十分鐘及其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分鐘等等工具範疇的技術性操作提問,如此一來,也讓中央主管機關所期待依法行政、依法辦理,進而達到彼此共生共好的增益效果,出現提油滅火的反向效應,以此觀之,對於該項行政命令的針砭考察,是要回歸於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十分鐘為限的站立,能夠讓不當行為得以達到何等的遷善改過效能?以及欠缺配套措施又可能會衍生出來那些預期性與預期性衝擊影響?

誠然,該紙的行政命令內文已然明白的揭示諸如尊重鼓勵原則、平等比例原則、個別差異原則、因勢利導原則、正向管教原則、合理有效原則以及不危及身心發展原則等等輔導管教的精神理念,只不過,從本該如此的『綠燈區』到低端錯誤的『紅燈區』,要如何針對多樣、變異、多重且深邃之實境場域的『黃燈區』,進行相與配搭的增強效能訓練、行為改變技巧或課室管理知能,這才是要有的基本提問,連帶而來的是出現不當舉止的幼兒,又要如何從身心發展所有差異的『個人動力』、親人照顧社經條件不一的『家庭動力』以及家外托育幼照的『機構動力』,從而找出不當行為背後所可能糾結的歸因事由,就此而言,該紙教育部的公告命令,顯然是有將複雜議題予於單一、切割的枝微末節化之嫌,而無助於促進從不當行為、輔導管教到遷善改過及其良性互動的增長意義。

冀此,相與延伸出來的思考線索包括:這些的輔導、管教知能,要如何從入行的職前基本涵養到在職期間的情境應變知能,以迄於機變以對的策略性協力合作,藉此思索究竟是那一個環扣,出現制度設計運作的失靈情形?連帶地,允許教保服務人員對於4歲以上的幼兒所進行每次以至多10分鐘為限的另類罰站,雖說是一項最少傷害且有所權變的管教方式,但是,從4歲起跳到每次10分鐘的限定標準、從行為改變技巧到增強效能訓練、從課室管理到情緒控管,以迄於檢視師生的合理比例及其配套措施的相關提問,否則,十分鐘的站立,即便達到形式上的保護作用,但是,其所夾帶更多現場實境的冷暴力或情緒失控勒索,直指出來的更是從幼齡兒童的不當行為到大人師長的情緒暴衝,兩者之間且一線之隔的背後,引領出來的將會是從師生、親師到老師們彼此之間的溝通互動情境,要如何獲致適性、適情且適當、適宜的管教共識,這也是深究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換言之,用以檢視包括父母家人、園所老師及其主管負責人之於一干人等(stakeholders),各自情境環境別的不同角色扮演職能和管教素養,會是捍衛兒童身心成長最佳利益的關懷旨趣所在。

總之,任何不該、不當與不宜的人身對待以及所相應產生的目睹、童年逆境、負面童年經驗抑或是深井效應和創傷知情,何止侷限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補習班或是學校單位之類的『機構虐待』,而是早於佈滿私領域的『家庭虐待』,以及數位網絡的『社會性虐待』,如此一來,理當要從社會變遷的大環境切入,藉此關照時代脈絡所需要進化的文明化意涵,以讓關懷倫理的規範性命題,鑲嵌於認知態度、自我覺察、內在轉化於合宜的各種互動行止,畢竟,從幼兒、兒童、青少到成年人所關乎到不同身心議題的相處互動,要如何從十分鐘的站立,擴及到包括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倫理教育、情緒教育、生命教育等等更為廣泛、多元的成長教育涵養,顯而易見的是,當代台灣的安身立命素養,還是處於羸弱、貧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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