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許姓男子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於今年5月竟毆傷父親,重擊腦幹受損陷深度昏迷中,台中地檢署認為,男子辨識能力降低,依新修刑事訴訟法第121之1條規定,向台中地院聲請暫行安置獲准,檢方今依傷害致重傷罪嫌起訴男子,移審後院方裁定由精神醫療機構安置,為修法後全國首例。

台中地檢署指出,許男在其住處以徒手重複重擊其父親頭、臉及身體等部位,導致許父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左側肋骨骨折、呼吸衰竭及水腦症等傷害,母親上樓察看時,並徒手拍打許母後腦杓,母親受到驚嚇趕緊報警。

許姓父親經送醫急診後住院治療,接受多次手術急救後,仍處於深度昏迷,因傷及腦幹,無法自主呼吸,需氣切及置放鼻胃管,已達身體機能重大難治之程度。檢方蒐證許犯罪證據及先前就醫資料,發現許有思覺失調症,明顯精神異常,向台中地院聲請精神醫療機構施協助暫行安置獲准。

台中地檢署認為,許男曾有精神科就診紀錄,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於案發前未規則服藥,精神症狀較明顯,包含幻聽與父親、家人等,利用邪靈傷害他及遭邪靈入侵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情形。

但台中地檢署依據被告在事發過程中舉動,認為父親為主使者,僅毆打父親而非毆打在旁阻止的許母,對外界事物,並非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情形,14日偵結,依法提傷害致重傷罪嫌起訴。

台中地檢署指出,當精神疾患觸法且犯罪嫌疑重大,並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聲請、法院也可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在判決確定前先入醫療機構安置,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之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