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地人口(Target Ppopulation)
所謂「標地人口」,乃是政策、計畫、方案所直接實施的對象,往往是公共問題及解決問題方案之提出者,在政策規劃階段上,他們透過各種管道或方法,促使政府機關接受其認定的問題及所提出的解決方案。
然而,標地人口是否能順服政策,乃為以下相關因素考量的綜合考量:
(一)「順服」政策之因素考量︰政策社會化、政策合法化、衡量成本效益之利大於弊、經過理性考量、在私利之考量下法規對自己有利、避免遭受懲罰之強制手段以及情勢變遷等。
(二)「不順服」政策之因素考量︰政策內容與社會價值觀念衝突、受同輩團體社會化、受大眾傳媒影響、貪圖一時方便、個人選擇性認知以及政策內涵混淆不清等。

因此,扣緊政策制定的「之前」、「之中」、「之後」三階段,據以思考如何提高「標地人口」對政於策的順服方法,這其中包括︰
(一)在政策制定「之前」應作為:
(1)廣泛收集民意:由政府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由民間機構辦理民意調查,廣泛收集相關的民意,尤其是標地人口的看法、想法與要求等。
(2)建立溝通管道:建立政府機關與民眾充分溝通的管道,藉著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說明會等方式,廣泛了解標地人口的意見,作為決策參考。
(3)運用大眾傳媒,形塑有利之民意。
(4)加強政府各機關間之溝通協調,互助合作,以交換各種民意資訊。
(5)政府各機關應普遍設立並強化「公眾關係室」,以發揮收集、反應及分析各種民意的功能。
(6)政府各機關可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化的方法」,影響人民與社團的意見及看法,以爭取標地人口對政府及政策的支持。
(7)政策分析家與決策者應確實運用其專業知識、經驗、判斷力、聰明才智,去收集、分析、綜合研判民意,作為決策的參考資訊。
(8)必要時可採取「吸納」之策略:以減少未來政策方案執行時可能受到的阻力。

(二)在政策制定「之中」應作為:
(1)採取教育與說服之策略:執行機關藉廣泛的教育與說服活動,告訴標地人口有關政策方案的意義及時代背景,說明推行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及效益性,希望標地人口及一般民眾能夠對政策產生自動的順服行為。
(2)執行機關展現貫徹政策之決心與信心:執行機關如果展現將以公權力貫徹政策執行到底的決心與信心,將會影響標地人口的順服性,可以減少標地人口對於政策執行的抗拒程度。
(3)採取宣傳之策略:政策執行機關可應用各種方法說明政策方案與標地人可盛行之價值觀念的一致性,對此,宣導乃是一種訴諸情感的作法,一則可設法減低標地人口因順服某項政策而引發的道德成本;二則可藉說明政策本身伴隨有積極的價值,而激起標地人口順服政策的意願。
(4)加強必要之溝通:執行機關應隨時與標地人口進行溝通,調整政策方案的執行作法、程序,並解決執行時所引發的問題,促使標地人口願意採取順服的行為極態度。

(三)在政策制定「之後」積極與消極措施:
(1)採取積極之激勵措施:給予適當的物質與精神上的獎勵誘因的話,當可強化該標地人口的順服行為,同時可以增進其他標地人口的順服意願。
(2)採取消極之懲罰措施:執行機關可採取正式的懲罰措施,給予適當的制裁以改正其不順服的行為,而消極的懲罰措施,最好應有法律、社會和心理等因素支持,才能收到功效;同時,懲罰的程度也應視違反政策的程度而定,務求輕重適中,處理得宜。
延伸性思考:公共政策、宣導、激勵懲罰措施
參考資料:https://m.xuite.net/blog/andwer1972/twblog/12781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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