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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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20年)三月起由勞動部主推的<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相與對應的制度設計及其可能的缺漏之處,是有進一步議論之處。

基本上,還原回到該項試辦計畫所之於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勞政策進作為,計畫裡所標舉諸如理念目標、實施對象、適用範圍、辦理方式、設置規範、經費來源及其預期效益,均有值得商榷的思辨空間,這是因為:

首先,就其「計畫目標」(回應整體社會與經濟發展需求,強化雇主提供職場友善育兒環境,以利企業永續經營及國家發展;協助企業、機關(構)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人員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落實近便性的照顧,得以兼顧就業與育兒)以及「預期效益」(運用企業機關(構)的力量與資源提供員工可及托育服務,增進其社會責任與公益形象,共同合作以利永續;協助企業機關(構)共同滿足家長育兒需求,提升女性勞動參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調和家庭工作及營造友善托育環境),這兩者之間的鑲嵌會通,固然是可以彰顯企業用以履行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文明化意義,但是,一則偏向於中小規模樣態的台灣產業結構,這使得是否非得採用自辦或委託等方案項目(in-kind)方式,來實踐對於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的社會責任,這一點自當是有其回歸到交易成本與機會成本的務實考量。

冀此,這項試辦計畫的實施對象,自然係以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抑或是大型公司、法人機構員工的子女及孫子,為其標地的受益對象,至於,相對弱勢之勞工子女的托育服務權益,也因為經費的來源係以雇主自籌為主,因此,顧及到辦理方式或設置規範等市場規模的務實考量,相關的預期效益自然是有待保留。准此,在這裡的考察真義指陳出來的乃是該項的試辦計畫,要如何在準商品化、商品化;企業托育化、市場托育化以及福利與營利之間,對照於現行的居家托育、托育家園和托嬰中心,以深究從性質、本質到體質的異同之處?

至於,扣緊辦理方式或設置規範等操作性定義,其所衍生出來的相關旨趣,亦有爬梳的必要,像是:在居家式托育部分,何以該項企托的收托人數要放寬到4名,以至於是否可能會忽略到進行混齡照顧的運作限制?何以托育的年齡要一舉延長至12歲以下?居托人員也並非是過往在宅或到宅的傳統托育型態,而是規定辦公場所及附屬設施同一棟合法自有或租用場所,或是直線距離500公尺以內非居家托育人員居所之合法場所空間為其設置地點?以及僅應符合公共及消防安全設施規定,但是,卻是無樓層的限制,藉此兼顧到嬰幼的人身安全?准此,在這裡的針砭所在,除了是翻轉對於居家式托育服務的認知基模外,有無因為收托年齡的放寬,進而模糊了傳統居家式托育服務所之於非家庭、非保育以及非保母的變遷意涵?

連帶地,當企托性質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的收托年齡,不再只是侷限於學齡前或是2歲以下的嬰幼兒,而是一舉擴及到12歲以下,那麼,該項居家式服務的角色定位與功能運作,究竟係屬於保育性質的學齡前托育或是教育性質的學童課後輔導,如此一來,係為了以讓父母就業的無後顧之憂或是有無回歸到<兒童權利公約>之於生存及發展權益的基本提問?最後,托育兒童為5名以上12名以下的托育家園抑或是超過12名以上的托嬰中心,無論是自行辦理或是委託設立,一方面會因為產業景氣、成本效益及其與有無關涉到本業經營而有所保留,特別是祭之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雖然是有要求應提供包括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在內的強制規定,但是,也因為少子女化之故,致使企業員工的子女人數未能達到開辦的規模經濟,而陷入左支右絀的難以執行困境,這其中也包括如何嚴肅看待全面推動該項夜間托育服務所可能衍生出來的管理課題?

總之,<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的發想推動,究竟係屬於兒童服務、職工福利、家庭政策抑或是勞動就業促進措施,諸多的疑慮,是有進行結構性探究的必要,特別是過於將居家、社區與機構之於學齡前的照顧原型,逕自移轉至企托身上的借殼上市,如此一來,也讓托兒照顧陷入究竟是托育服務或是課後照顧、偏重在學齡前嬰幼兒或是12歲以下的所有兒童等等基本命題的可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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