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宣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前一陣子因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榮譽理事長李來希不滿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支持罷韓,批評「踩著自己女兒的頭顱往上竄」、「小燈泡的頭顱被媽媽踢到高雄」,此仇恨言論一出,遭到各界強烈批評,但李來希認為,對身為公眾人物的立委王婉瑜提出批判,何罪之有?所謂的言論自由是否意味著不允許任何基於內容的限制﹖對此,仇恨言論造成的影響與傷害,是值得我們進一步的討論與思索。

仇恨言論(Hate speech)一詞指的是基於屬性而攻擊個人或團體的言論,例如:性別、人種、宗教、族群、殘疾或性取向等,亦即,指的是一些有意去貶抑、威嚇,或是煽動一些針對個別族群,並作出暴力及偏見的言論;連帶地,仇恨犯罪(Hate crime),更是指涉由針對某一特定社會群體之歧視或偏見的犯罪行為,以美國為例,因仇恨言論快速匯集社群網站,管制寬鬆、匿名性高,網站內有大量種族歧視、厭女、恐同等惡質言論,若干重大的槍擊案兇嫌,都是該網站的重度網友,案前也在該站發布仇恨宣言,聲稱受網站內容啟發,至於,另一起槍擊案則是白人兇嫌對酒吧的兩名印度移工口頭怒罵,最後,持槍重新進入酒吧大喊「滾出我的國家」,並開槍射擊兩名印度移工造成一死一重傷,這些事件並非單一事件,不斷持續的重覆發生。

仇恨言論有自由?不同國家有其不同規範,對此,德國的法律禁止公開發表否認大屠殺以及煽動針對少數族裔的仇恨的言論;英國法律禁止公開發表煽動種族和宗教仇恨的言論;加拿大法律禁止在公共場合發表煽動針對特定群體的仇恨的言論;丹麥法律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民族、信仰或性取向,對特定群體的威脅、嘲笑或貶低的公開言論,至於,美國雖未有仇恨言論限制,但是,有因仇恨犯罪的加重刑責。

言論自由的核心是想法的表達,而「仇恨言論」是針對某一群體進行貶損或攻擊的言論,根據心理學實驗,特定群體若不斷曝光在憤怒、敵意的訊息環境裡,確實會升高偏見、強化厭惡情緒,一旦是越過臨界點後,這些恨意或歧視語言會被常態化,不再被認為具有冒犯性,進而降低同理能力,最終形塑一種扭曲的世界觀,以此觀之,仇恨言論正是要將這些信息變成構建社會基底的一部分,特別在網絡世界,這些言論在某種意義上都可能會是長久存在,可以預期的是將會帶來像是煽動仇恨、族群對立以及社會分化等結果。

根據美國FBI仇恨犯罪定義為「部分或全部由侵犯者針對種族、宗教、殘障、性取向、民族、性別或性別認同的偏見而引起的對人身或財物的刑事犯罪」,所以,仇恨犯罪強調的是犯罪者的動機,那些犯罪是由於仇恨而引起的行為,因此,與言論自由同樣重要的是保障個人與群體的人權尊嚴,不因民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身分受到歧視或威脅。

最後,仇恨言論造成的傷害包括對社會包容性的損害以及對於弱勢群體尊嚴的踐踏,特別是通過發表這些公開、半永久式的仇視言論,就像慢性毒藥一樣,來影響整個社會環境,導致的後果就是在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人的眼中,另一部分的群體的成員不值得擁有同等身份,一點一滴地用以破壞社會包容所帶來的人身保障,直到這種的社會包容無法存在,而這也正是對於弱勢及少數群體造成傷害之所在,這些的問題至少讓我們去思考,仇恨言論是否該要被限制?

限制仇恨語言帶來更好公共對話的環境及改善公共討論的性質,我們並不需要將穆斯林等同於恐怖分子,來討論恐怖襲擊問題和宗教問題;我們也不需要將移工、新移民直接和潛在罪犯掛上等號,來討論犯罪率升高的問題;我們並不需要逕自將窮人視同為社會寄生蟲,來討論社會福利問題和貧窮問題,這些言論既不正確也不負責,限制這些言論的真義,是要讓公共討論變得更加準確和有意義,仇恨言論只是會將某些社會成員排除在民主討論之外,進而損及到法律的合法性。

台灣的多元及民主性,每一群體都應該被接受和尊重,社會的良性發展,本就是要依賴於社會各個成員的合作共存,對於仇恨言論的限制,為的是建立更好的社會合作環境,建立對社會每一個成員的基本的平等尊重,如果是這樣,仇恨言論的限制,自然是一項值得深究的公民社會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