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也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因此,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於2011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使其國內法化,以期與國際接軌,目前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對此,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誠如,為響應聯合國2012年(民國101)宣布10月11日為第1屆「國際女孩日」,呼籲各國重視並投資女孩,期能幫助女孩獲得應有的人權與照顧,立法院將每年10月11日訂為「臺灣女孩日」,並函頒「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明訂我國維護及提升女孩權益之14項願景及75項實施策略,督促各部會積極落實各項促進女孩身心健康、教育、人身安全及改善傳統禮俗、媒體內容性別刻板印象與歧視等重要事項。
值得一提的是,聯合國CRPD委員會及CEDAW委員會為阻止國際人權反對聲浪對女性的性與生殖健康的威脅,於2018年8月29日發表「保證女性的性與生殖健康,特別是身心障礙女性」(Guaranteeing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and rights for all women, in particular women with disabilities)共同聲明,重申身心障礙人權與性別平等並不衝突,兩者皆是人權價值的重要內涵,例如安全及合法的墮胎途徑,以及相關服務與資訊是女性的生殖健康極為重要的面向,而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女性(包括身心障礙女性)能在性與生殖健康的面向,取得具實證基礎與不偏差的資訊,並確保其自主及自由決定權,保障女性不會在違反意願或未知情同意下被強迫墮胎、避孕或施行絕育手術。
延伸性思考: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施行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官網
(本則小百科係由林淑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