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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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的無照駕駛現象在近年來持續增加,造成的交通事故與死亡人數也相應上升,為了有效防制此一加惡問題,立法院初審通過加重罰鍰,其用意乃是試圖透過嚇阻效果來降低無照駕駛的發生率,只是,單靠法律制裁是否足以根本解決問題,進而建立一個更安全的人本交通環境,這方面宜有回歸於歸因事由、策進作為、批判反思的全面性分析。
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2024年無照駕駛案件達到28萬5,500件,遠高於酒駕的4萬8,270件和危險駕駛的8萬多件,無照駕駛所引發的交通事故致死人數已達到763人,該項數字除了突顯無照駕駛對於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脅外,更是顯露法律規範的執行力不足和全社會對於交通安全文化的嚴重缺乏,對此,交通部的修法草案中,針對初犯與累犯的罰鍰,進行大幅度的調整,特別是初犯罰金部分,從原本的新台幣6,000至2.4萬元提高至1.8萬至6萬元,且累犯的處罰也不再以5年為限,而是延長至10年,無疑地,各項的修法細節旨在於強化對於無照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藉此能夠達到對於違規行為的遏止效果,如此一來,用以檢視違規駕駛的考察切面,實有進行綜融性思辨之必要。
(一)首先是關乎到原因探究部分,普遍存在的無照駕駛行徑,道盡的是某種集體意涵的整體性客觀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無照駕駛現象並非是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重結構性問題交織而成,這當中除了法律意識薄弱外,還與社會經濟因素、教育體系及家庭背景等有密切關聯,像是經濟困難無法負擔考取駕照的費用、不甚友善環境對於高齡長者的易行阻礙,抑或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除此之外,全社會對於無照駕駛的漠視容忍度,也影響駕駛者的行為模式,在這種渾沌錯亂的交織情況下,僅依賴法律懲罰是無法根治問題,而是必須要從根本上改變社會大眾對於無照駕駛的認知基模,特別是家人、友伴等重要他人,未能扮演足夠的監督角色,加劇無照問題的複雜性。
(二)其次是關乎到改善對策部分,針對無照駕駛的問題,除了加重罰鍰外,還應建立一套完善的認知教育與管理機制,這其中包括應加強對青少年的交通安全教育,通過學校、社團等多種管道,來宣導駕駛安全和安全駕駛的重要性,以培養其遵守法規的意識;此外,政府應提供更多的資源與支持,幫助經濟困難的家庭能夠負擔駕照考試的費用;再則,應建立健全的監管機制,定期檢討和增修相關法律條文,以確保其有效性。
(三)最後是關乎到批判性反思部分,儘管加重罰鍰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生起威懾作用,但是,法律的嚴厲並不能完全解決無照駕駛的根本問題,畢竟,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駕駛者的行為往往會受到周遭環境與社會文化的拉扯影響,冀此,除了法律的強力和有效制裁外,更是需要從社會心理層面進行深入研究,以了解駕駛者的違駕認知和行為動機,從而制定相對應的教育宣導和行為改變策略。換言之,唯有在教育認知、社會責任和司法懲處三者的共同作用下,方能遏制或降低無照駕駛的發生率性。准此,批判性反思點評出來法律懲罰的侷限性,強調需要搭配認知教育、社會心理及公共政策以達成系統性解決,藉此讓人本交通的理念應成為政策核心,以生命尊重為基石,構建更安全的交通環境。
總之,無照駕駛的防制或防治乃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到生命安全、社會秩序、資源配置、認知教育、社會心理、公民德行、法律意識、司法懲處等多方面的因素,就此而言,未來的公共政策更應該要注重預防與教育,並在法律制裁的基礎上,建立起完善的社會性支持系統,藉此達到真正的交通安全目標,以此觀之,包括無照駕、酒駕、危駕、毒駕、藥駕等違規駕駛行為,該項重罰的抑制效果,終究還是取決於能否有效取締,連帶地,加重罰鍰金額的修法對策,又是否能夠讓違規的駕駛行徑,有其相呼應的認知基模改變,無疑地,認知行為之間的違規現象,這其中的破口、斷裂和銜接、貫通,才是真正的癥結或關鍵所在。
誠然,技為末的變革工程乃是如何減少無照駕駛行為,但是,道為本的基變目標則是如何讓人本交通的精神價值,落實成為對於尊重生命的一項公民素養,如此一來,交通安全也不單單只是一種技術性問題,更是一項道德性工程,來讓每一項措施都能回歸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09.16:「無照駕駛『10年累犯重罰無上限』第3次起前次罰金加罰1.2萬」)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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