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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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政府為了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租稅負擔,今年(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以增訂所謂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長照扣除額),亦即,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不過,同時也訂定無法適用的排富規定;除此之外,為了考量到該項的特別扣除額係為首次實施,唯恐民眾來不及預約醫院進行評估以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需要有一定的觀察期,因此,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也就是說,身心失能者只要是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2020年6月1日)之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便可列報108年度定額12萬元的長照扣除額。

基本上,該項的策進作為,背後頗有為德不卒之憾,這是因為:首先,該項長照扣除額的受益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換言之,雖然是已經涵蓋居家式、社區式以及機構式之不同場域的照顧型態,但是,就其分類分級之對象範疇別的背後,還是隱含因為資訊不透明、不對稱而來的長照權益不夠或法定福利不足議題,畢竟,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是否有兼備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認定及其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這一點是有待存疑;再則,透過失能或失智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的機制設計,以合法聘僱外籍看護工的這些長照家庭,這部分也不必然和鑑定新制的身障證明取得,有直接的對應關係。換言之,在這裡的考察針砭所在乃是直指出來藉由該項長照扣除額的誘因條件,以思索當前對於有長照需求的低所得家庭,就其整體運作流程的規劃設計,究竟是出現那些有待變革的不足之處。

冀此,倘若是出現疑似失能或失智的照顧需求事實,那麼,分階分段的目標管理策略,實屬迫切與必要,以此觀之,透過衛政體制的1966長照專線,藉以評估相與關聯的長照計畫和資源連結,至於,所延伸出來的各種特殊需求,則是要進一步採借像是巴氏量表等專業評量工具,從而規劃出個別化的照顧方式,像是聘僱外籍看護工或日間照顧等,至於,此一被範定在「長照資源」的需求評估及其處遇計畫,固然是可以稍微舒緩燃眉之急的照顧負荷,但是,要如何接軌於「法定福利」之中長期的全人照顧,那麼,身心障礙的資格認定及其身障證明取得,乃為該項衍生性需求如何得以被確切滿足或具體保障的關鍵所在。准此,在這裡的思辨所在突顯出來的是相關主管機關有必要善盡專業責信的告知義務,亦即,週知那些有動用到長照資源的長照家庭需求者,最好還是或必須是要回歸到身障證明取得之資格確認和福利身分,方能為日後的衰弱老化歷程,以接續更多法定福利的項目服務或現金給付;連帶地,從單純的只是擁有身障證明到動用長照資源,以至於回過頭來再行完備身障鑑定的身障資格確認,這似乎也彰顯當前的長期照顧事務,主要還是被侷限在衛政性質的業務範疇,這不僅是剝奪了長照家庭的應享權益,也忽略被照顧者或提供照顧者之於生理、心理抑或社會等等發展面向的全人關懷。

最後,落實於病症暨失能的工具範疇,那麼,對於採借『出險』概念以強調取得診斷證明書的必要性,這一點還是有它商榷之處,畢竟,從病疾到相關的診斷鑑定、巴氏量表抑或身心障礙證明,主要還是隸屬於衛政系統的權責業務,因此,推動該項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要如何以不擾民和便民為其施政的出發點,那麼,衛政與財政的資訊系統整合或大數據勘查,這才是該起議題的癥結所在,否則,因為無法即時取得該項的診斷證明書而喪失所謂的長照扣除額,究竟這是家屬的疏忽還是公署的失責,抑或淪為某種的德政而非是一項公民權益的基本保障,這一點是要回歸到可近性、可及性、權責性、整合性、便利性與接受性的基本提問;連帶地,採行定額新台幣12萬的該項長照扣除額及其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的排富條件,兩者之間的運作邏輯,實有深究之處,畢竟,定額性質的長照扣除額,已然是忽略失能或失智之於不同功能等級而來的照顧負荷及其金流負擔的差異性,特別是此一齊頭式平等的相同定額扣除,恐有深化長照家庭財務風險階層化之虞,更遑論對於聘僱外籍看護工照顧成本的外部吸收或市場扭曲,就此而言,思索列舉性質之實支實扣的適當性以及深究排富條款的正當性,那麼,稅率在20%以下的低所得家庭,又豈止是從5%到未滿20%的一概而論。

總之,檢視該項為德不卒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那麼,如何以民為本的換位思考,點明出來對的事,是要有嫁接在對的手段方法、對的切入時機以及對的整體規劃,如此一來,方能有實惠受用之對的共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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