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預防性羈押」範圍納入再犯率較高的重罪,包括縱火慣犯、加重性侵及性騷擾犯,此次修法後,未來檢察官據此聲押嫌犯的獲准率可望提高,有助治安維護。

由於此次修法涉及閱卷、拘捕程序、量刑辯論等變革,明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的日出條款,以讓相關機關準備配套措施。

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法是為落實兩公約精神,對刑事案件相關人在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到法官審判等各階段,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證人及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等相關權利都有新規範,包括未經傳喚逕行拘提須符合比例原則,且要告知本人及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未來在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人犯時可使用戒具,但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超過必要程度,且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

此外,預防性羈押範圍擴大,將再犯率較高的重罪,包括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增訂為預防性羈押對象。

有關適用預防性羈押的各款犯罪類型,昨三讀新增訂的條文,包括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或有人所在建築物、劫持交通工具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買賣人口罪、強盜罪、性騷擾、加重詐欺罪、擄人勒贖罪,以及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等罪;若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已撤告者,不在此限。

為保障告訴人及被告的救濟權,三讀條文也明定,將再議期間由原先的七天延長為十天,上訴期間由十天延長為廿天,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也從十日延至廿日。(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