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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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是說不大、不小的社政實務議題現象,但是背後所深植之偏頗且我執的認知心靈結構,會是人群服務工作者應該要有的自我反思之處。

話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配合衛福部評估要將社會工作新增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開放政策,而有其〈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預告草案舉措,若果,順利通過的話,將一舉開放給外國人可以在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立案的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經立案的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小學,經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機構及其他社工師執業登記處,受聘僱以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乍看之下,該項的多方共好舉措,背後實有諸多貓膩之處,這是因為:

首先,針對外國人在台執行社會工作業務一事,早於〈社會工作師法〉的第49條已有明文的規定,包括有“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等,換言之,只要是通過我國的社工師考照並且擁有官方所核發的社工師證照,就能在台從事該項的社會工作師業務工作,如此一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該項預告草案作為,雖然是有其用以補正外國人在台從事就業服務的行政程序,但是,主管機關如衛福部所欠缺積極任事的行政態度,這才是要優先被檢視與檢討之處。

其次,即使是藉由該項〈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將社會工作納為所稱專門知識之專門性或特殊專長的技術性工作,但是,關鍵處還是在於前提必須要取得我國核發的社會工作師證書,至於,該項取得社工師證書的應考社工師資格,則是另外一項縫隙所在,這是因為雖然揆諸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已有相關的清楚規範,像是第5條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第6條第2項之“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只不過,有採認國外與社工相關的畢業學位文憑,但卻是不認肯該國的社工師專業資格,兩者實有相互矛盾的背離之處,況且針對擁有外國社工師證書者,又要如何在國內合法從事社工執業,藉此得以積累與社工實務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准此,在這裡看得到的是此一立法瑕疵和行政怠惰的諸多運作失靈,看不到則是故步自封的認知基模及其我執偏頗的心靈結構,這也讓該項針對為這群僑生社工師所加以另闢的巧門舉措,實難窺見到更多的人群服務天光,畢竟,從將「社會工作」納入所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務實性回應,到外國人所從事的「社會工作」須以擁有「社會工作師」證照為限,並且外國人所持有的社工師證照又是需要以本國「社工師考照」為主,此一所潛藏的微歧視、制度障礙、社會性排除,要讓台灣本土的社會工作發展,如何可以產生大開大闔的創造性轉化?如此一來,從僑生社工師之於多元文化社會工作到本國籍社工員或社工師之於各項發展性社會工作,兩者之間貫穿、會通的轉銜工程,還是不能過度的樂觀看待。

末了,優勢觀點的看待該項社政實務的議題現象,鼓勵藉由跨國婚姻以讓僑生快速取得國籍身分的在台就業機會,這或許是一項留台的變通作法,但是,這又會回到婚姻斜坡理論而來的推拉關係,其所觸動的乃是:台灣一地究竟擁有多少的向上提升優勢,據以讓僑生願意飄洋過海以成為福爾摩沙的新嫁娘或新郎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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