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報載近年來申請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有出現逐年增加的發展趨勢,據統計,從2016年申請「良民證」約6,900件到2018年約11,000件,申請用意所蘊含的實質用意,是有待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基本上,隨著e化作業科技之進步,申請所謂「良民證」除了親洽各縣市警察局現場辦理,也可透過網路申辦,申辦的地點不會受到戶籍地的限制,至於,該項便利申辦隨之而來的則是使用性是否也有它的最適性?事實上,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若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而該條例第6條:符合特定條件如(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受免刑之判決者、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等)之刑事案件紀錄均不予記載;再則,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之相關規定,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依規定予以塗銷外,其餘分別由各屬檢察機關及法院各自建檔、管理,警察機關並無權限可逕自更改、塗銷;若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內容有異議,則是可以依該條例第7條:得附書面證明文件,向核發之警察機關查證,按其查證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再予以更正與否。

對此,「良民證」之申請,乃是將個人的刑事紀錄轉為具體之易識、易辨之書表,如此一來,該種可行、可受之程度為何?是否帶來主流社會道德判準的兩極化?依據<就業服務法>有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但是,並未將「良民證」明文列出,其中之模糊地帶,又該如何去解套?連帶地,依據<更生保護法>所規定的無論是直接保護或間接保護,其立場都以技職訓練後再進而輔導就業,倘若企業雇主要求需出示「良民證」,如此一來,善與惡間距離之拉扯,社會氛圍是視之不見、聽之不聞?抑或是將「良民證」與「證照」、「學歷證書」並提或與「健康檢查表」並論?更遑論這當中所涉及到隱性就業歧視?再則,檢附「良民證」若成為企業雇主進用員工之必備條件,那麼,背後所引發相關聯之思考,究竟是排他性、敵對性或是非排他性、非敵對性?此一不信任感所造成的構念發想,招致企業雇主在其選擇取捨之間,是否會扭曲就業市場的結構性,進而,造成同溫層的盲目從眾行為。

總之,相對於從內化的心靈結構到外顯的行為模式以及從隱性的「道德論」到顯性的「良民證」,如何讓善與惡的天平法碼,得以不失毫釐,那麼,「良民證」之於『良民』的道德標準,似乎也是我們所該面對的一項公民素養課題。

『良民證』,又豈是唯一判讀標準,您、我心中是否能有更為理性和客觀的心中一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