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原均

(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已屆20年,對此,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在6月22日舉辦「防暴20在台中」的高峰論壇,依據該社會局統計顯示,2018年1月至4月家暴案件數4,839件,這其中老人受虐有536件,至於,分析老人受虐案件之所以有所增加的歸因,包括有老年人口的增加、之前未通報的黑數,家暴防治概念的提升,有老人保護概念的居家服務人員通報和社區志工進入家庭提供服務等,然而,面對諸多的老人保護案件,究竟是個案處遇介入即可,抑或是現行制度的運作上有其疏漏之處?這讓筆者想到在三年前在自己工作所處區域內,所發生的老人保護案件,像是這一起發生在臺北市中正區梁姓長者凍死在家中的事件,當時國內各大媒體,無不以聳動標題來彰顯政府的無能和市井小民弱勢獨居長者的哀歌。

檢視目前國內用以執行老人保護工作的主要依據條文係為<老人福利法>的第41條所載明的: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以及第42條: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以上述梁姓長者的案例來看,理應是可適用第42條,但是,因為該名梁姓長者本人並無安置意願,這使得主管機關在裁定、衡量「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上有了爭議,這也是這則新聞事件中吳姓鄰居一直對相關單位發出的訴求。誠然,依現行的相關規範中,梁姓長者的情況是否如相關單位所說「未達標準」、無法違背其意願強制安置?在這裡予以保留外,尚需要進一步思考的乃是:老人的屬性不同於兒童、少年,他們是成人,若非經過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他們是擁有自主權、我們無法強迫和限制,但是,基於保護生命安全的立場,是否有如<精神衛生法>中第41條第一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所啟動的強制就醫、緊急安置般,也就是說,倘若獨居長者有自我傷害之虞,應予以緊急、暫時的安置,保護其生命安全。

從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列入獨居長者的條件推測,臺北市政府有意介入和預防長者因年邁、個人能力受限,同住者照顧能力有限或無照顧責任、能力,而長者未獲妥善照顧而有安全之虞,因此,在梁姓長者死亡的事件中,看到的是固然是有大批工作人員去到梁老先生家中,預計要帶長者就醫,但是,最後卻是、老先生已經往生的死亡狀態,這究竟是老人福利服務輸送流程的那一個環節出問題?或是人身安危的評估標準有了瑕疵?對此,尋找相關資料發現到:以國內老人保護專業工作人員使用的評估指標內容看來,國內針對老人保護事件處理的相關作業,目前仍然還是以設定有相對人的情況為主,參考鄰近國家對於老人虐待的評估項目及指標,除了有身體虐待的表徵、心理虐待的表徵、性虐待的表徵、經濟虐待的表徵、養護者態度表徵、地區上觀察之表徵之外,還有可以適用獨居長者的:疏忽的表徵(包含自我放任)、自我疏忽的表徵,或許,他山之石是有攻錯之效。

貧困、生病、孤苦、老邁、空閒或是錢不夠花等等,正是弱勢老人的真實處境,相對應高齡社會而來的是個體老化、集體老化與整體老化,要如何建置一套長者的全人保護機制,以讓老人在晚年安全、有尊嚴的生活,畢竟,人口老化乃是當今世界各先進國家所共同要面對的全球變遷議題,臺灣更是處在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兩廂夾殺的險惡環境之中,關單位若未能積極正視、因應,那麼,臺北市中正區梁姓長者凍死在家中的事件,就絕對不會是單一事件的偶發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