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震驚社會的小燈泡事件,一審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所謂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拘束對於思覺失調患者不得處死,而將行凶的王姓男子判以無期徒刑,這使得攸關到死刑議題的諸神論戰,又再度檯面與白熱化。

誠然,對於死刑議題的論述思辨,已然是一項永遠待解的潘朵拉盒子,畢竟,這當中所糾結的不同立場出發點,在某種層次上是無法取得一致性的絕對共識,因此,如何異中以求同地思索問題解決的同時,又是否衍生出來更多的議題討論,藉此用以提升變遷社會所應該要兼具的文明化內涵,這是因為:首先,因著中華民國國際主權的結構性限制,這使得台灣一直無法成為兩公約的簽署國家,因此,雖然是藉由國內法化以傳達台灣接軌於全世界的宣示意義,但是,在未獲聯合國承認的前提底下,兩公約是否有對於台灣的執行效力,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連帶地,即使兩公約已經在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但是,突顯在台灣內部一樣有效的論述觀點,終究還是要有一般人權之於特殊人權的綜融性思辨。准此,國際公約到國內施行法的以貫之,理當超越單純的司法範疇,以直指涵蓋從法律到民德與民俗、從相對人到被害人的行為人以迄於從一般犯罪人到特殊犯罪行的分殊性討論。

就此而言,對於小燈泡事件的議題考察,就不單單只是限縮在『非犯情節重大之罪』的界定(兩公約與死刑和加害人有關的條文,主要規定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裡所指出:「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抑或是對於思覺失調患者不得處死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拘束(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而是糾結於法律情感、社會觀感以及行為人的辦別力識感,理應對於死刑議題是要有換位思考的社會性包容,畢竟,從不得到處於極刑、從定讞死刑到執行死刑以迄於延緩執行死刑,癥結點既不在於剝奪人命的『死』,也非是各項罪刑法定主義的『刑』,而是從死罪、無期到有期的不同徒刑,就其各種的人身自由剝奪,又如何讓受害者的主觀感受、加害人的客觀懲役、潛在相對人的外部成本以及一般他人的文明進程,得以獲致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以此觀之,死刑議題的論述針砭,就不全然只是贊成或反對的兩造對峙,而是要如何在社會性對話的情境底下,以思索從停損設置的社會安全網到文明進步的友善機制設計,如何有效被建置與順利運作。

最後,當沉默以對的小燈泡爸爸首度說出『希望法官判他死刑』以及小燈泡媽媽所曾主張的死刑無法解決問題,多少點出對於死刑與廢死的共識取得,還是需要相當程度的社會磨合,就此而言,從當事者的多造到一般他人;從自律、他律到天律,就其文明化的進步發展,妳、我做出多少貢獻,這部分的檢視功課,已然是超出廢死與否的狹隘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