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隔代教養家庭越來越多,財政部昨(2)日發布解釋令,放寬隔代教養報稅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得享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子女,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並列報免稅額者,得減除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過去這兩項扣除額都只有父母才能申報,今年報稅,或是尚未核課案件都可適用,已申報的也可以更正,但要檢附證明文件。隔代教養的祖父母今年可以列報2.5萬元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宋秀玲指出,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如行政救濟中案件,或申報106年度綜所稅案件均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財政部說,列報這兩項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核,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的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時事新聞來源:經濟日報,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