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季恒
(中國文化大學社工學分班學生)

行政院最近拍板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主要有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率不變等「四不變」;以及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等「四彈性」,但是,勞方、資方兩造似乎都不買單甚或是呈顯針鋒相對的社會性敵對,對此,資方認為政府對7休1鬆綁和延長工時,彈性放得還不夠寬,而勞方則是認為,特例的巧門一旦被開啟,以後連上12天班就會成為常態,比去年(2016年)所公佈的一例一休法案內容還要退步許多。

當初修訂勞基法是為解決長期以來勞工過勞、勞資糾紛及社會問題,同時也跟上國際趨勢而將工時調降,為此犧牲了7天假,訂定所謂”一例一休”條款,乍看之下雖然是保障勞方,但是,每個行業都各有其各自不同的勞動環境,因此,要將一例一休這件大衣或大鞋,逕自套在各行各業身上,似乎是無法一體適用,實施的結果導致勞資雙方都有很大的反彈,還可能造成勞資雙方的相互對立。

剛剛通過的勞基法修法草案更是逆向而行,這其中也以勞工要加班為由,打算將目前7休1鬆綁為14休2,似乎靠攏資方,對此,個人認為最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勞工階層低薪資、長工時以及不穩定就業等問題尚無解套方法,以至於,衍生出勞工寧可加班以充權為所得收入的突兀情況,似乎也將與當初修訂勞基法之本意互相違背,走上過勞的回頭路。

事實上,全國勞工的工會組織率不斷下降,從2010年37.3%逐年下降至去年33.2%,企業及產業勞工的工會組織率,更是從2010年14.6%過後呈現急速下降趨勢,近年來都維持在7%左右的低水位,這其中以農林漁牧業來看,就業者從2013年54萬人,一路成長到去年57.7萬人,但是,工會數始終只有9個,組織率明顯是過於偏低,而少了勞資集體商協的保護機制,連帶地,這當中所隱含的行業別差異的勞動權益保障,更是值得加以深究。

最後,我認為可以嘗試以台灣憲法、法律之關係,把勞基法定位為母法,以基本款、大方向制定,再來由政府鼓勵各行業成立工會,若是勞工遇上勞資糾紛時,在與資方權力相等的情況下,讓工會能替勞工與資方自行協調、相互制衡,倘若雙方遇到問題無法解決時,此時政府才需從中立介入,針對問題討論後再訂定子法以解決勞資問題,以保障雙方權益,也就是說,在這裡要思索的是如何『還權』於勞資兩造以及如何對國家機器進行必要的『減權』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