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貴芝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博士生)

勞動部於去年(2016年)5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設置托育設施(幼兒園或托嬰中心)與措施(提供優惠補助等)門檻,由僱用受僱者250人降低至100人,修改此法條的立意一方面為了加重企業托育責任,另一方面為了減輕現今雙薪家庭或職業婦女的負擔。然而,依據勞動部今年(2017年)最新調查,仍有將近5成的企業未依規定設置托育設施與措施,且大多數的企業選擇花錢了事,不願意開辦托兒設施,以台北市為例,就僅有9家企業設置托兒機構,佔應辦企業數的1%。

企業未依規定辦理托育機構的主要原因有二,(1)沒有其他空間設立:許多企業早在該法條成立前已建設與規劃完成,導致沒有剩餘空間可再設置托兒機構;(2)員工已將孩童送托至住家附近的托兒服務機構或保母,除此之外,部分企業在設置托兒設施時,會遇到行政程序的困難,例如:土地取得昂貴、4樓以上樓層不能設置、無法取得規定空間、土地使用分區不符等問題。總之,設立托育機構過於曠費時日,多數企業大多會採取和周邊的幼兒園合作或是給予員工托育補助。

對此,許多企業未依規定辦理,但是,至今卻仍無相對罰則條款,也讓法條形同虛設;再則,政府要求企業設置托兒機構,不應該全都轉嫁給僱主負責,而是政府須從旁協助,並從國家整體育兒政策進行整體改善,至於,除了欠缺罰則外,還有一個重要主因是,有些家長認為企業托育無法完全取代社區托育,部分家長可能沒有適合的交通方式帶小孩一同上下班,而改找住家附近的私立托育機構。另外,有部分的家長則會認為,花大錢將小孩送至私托、私幼或外語學校較好。

當自己身處雙薪家庭或職場婦女時,會選擇領補助或是有附設幼兒園的企業?除了早已計畫將小孩送至貴族學校就讀的家長外,多數家長則會選擇有附設幼兒園的職場環境,家長選擇附設幼兒園的原因在於方便性、安心,且不用急忙去帶小孩下課;扣除公司的補助後,學費不比公幼貴之外,幼兒園就在公司樓下或附近,不但,與老師聯絡溝通方便,也不需傷腦筋接送問題。因此,企業提供的育兒生活支持,對現今台灣勞工來說,成為重要的職涯規劃考量因素之一,抑或決定是否繼續待在該企業的關鍵因素之一。

最後,國內目前以雙薪家庭居多,幼兒托育儼然已成為一大頭痛問題,百人以上企業面臨是否該設置托兒機構的兩難困境;設置托兒機構,但必然會遇到空間、費用等問題,而不設置改用補貼費用,但其優點仍不及企業附設幼兒園的好處來得多。政府期望運用法規讓企業承擔起社會責任,協助員工解決托兒問題,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容有其模糊之處,且缺乏財務補助來源,政府應針對該法條訂定相關輔助內容或罰則,讓企業有法可循,進而改善職場育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