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Substitute Military Service)
替代役構想源自於早期歐洲國家因基督教及人道主義之所謂「良知拒服兵役」以及世界局勢趨於和緩,各國逐漸裁減兵源而施行所謂的社會役,至於,台灣一地則因國軍「精實案」後,兵員供過於求,為了借重役男豐厚人力資源有效運用,於2000年完成<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與<兵役法>修正,並於同年8月正式徵集第001梯次替代役男,冀此,替代役是中華民國<兵役法>中所規定的服役方式之一,其服役期間於政府或公共機關(構)中服務,並以內政部役政署為主管機關,雖不具備現役軍人身分、不受軍事審判、不屬國防部管轄,但是,仍可享有部分軍人福利,例如軍警票、國軍英雄館住宿優惠等,退役後的身分則為替代役備役,須接受主管機關的召集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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