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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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長到議會備詢時,被市議員要求「面壁思過」,局長二話不說照做,對此,桃園市長發新聞稿表示,「政務官不必配合演出,未來遇不合理要求應該一律拒絕!」,顯然,關乎到從代議政治、問政與施政及其背後所糾結的諸多意義,還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從開發中過度到已開發國家的眾多文明化指標之一,包括了直接選舉、責任政治與制衡監督等等的機制設計,以此觀之,解嚴之後的台灣一地,已然是兼具總統直選、政黨輪替以迄於主權在民的諸多政治文明化內涵,就此而言,針對上述局長的面壁思過事件,就不單單只是某種特異獨行的議會殿堂演出,而是從台前到幕後以及從議會諮詢到尋常日子,究竟還有那些的『代議政治黑天鵝』是值得加以深究的,誠然,依照<地方制度法>裡對於各級行政區域之機關的相關規定,清楚載明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這其中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包括有:一、議決鄉(鎮、市)規約;二、議決鄉(鎮、市)預算;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以及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冀此,議員職權固然是含蓋「會議」(出席定期會期或臨時會)、「質詢」(藉由施政報告或工作報告以反映民意、監督市政)、「提案」(包括市自治條例和具體反映民意的事項)、「審查」(議案審查)與「執行」(縣市政府對於議決案的執行執情形,必須在下次定期會提出報告,以讓民意需求真正被貫徹執行),但是,問政的態度、風格與專業,卻不在法令裡被明文規定,就此而言,無論是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彼此兩造之於從權責到權力與權限,就不應該只是單純的一字之差,而是議員在履行監督之責、公僕戮力於公職服務的同時,公民社會又要如何善盡應該要有的集體監督力量,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只是聚焦於議座與局長各自的角色扮演及其所謂「面壁思過」的突兀行徑,而是這樣的舉措,有無回歸到代行民意與落實執行的問政或施政真義,至於,從語言到肢體等等的符號互動,是否也可納為『夠格』和『適任』的觀察指標之一?

總之,一場各自表述的即席演出,從民意代表到政務官、從勇於任事到不卑不亢、從就事論事到前倨後恭、從依體制而行到府會關係經營以迄於從依法行政到選民服務,背後有待廓清的共犯結構或結構被害,會是一項有待深究的民主變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