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環視於權控、權力與權責和權利的結構環境裡,勞資雙方係屬於天平兩端的相互拉扯和彼此糾結,一方面,勞動力的供需媒合及其運作績效,本屬於某種避免被扭曲的市場法則,就此而言,國家機器透過典章制度的介入,也是需要留意過猶不及,藉以避免淪為可能共輸的殘局,換言之,政府公權力的角色定位,自當是要針對不同條件屬性的勞動環境,以規劃出來分類與分級的勞資和合運作機制,而非粗暴地將「一例一休」的變革措施,直接套用在分殊差異的產業結構裡,以此觀之,現行已然是窒礙難行的一例一休,就其所呈現制度運作失靈的解套對策,是需要有劍及履及的策進作為,特別是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何本其主管權責以思謀可能、可行和可用的勞動變革措施,遠地不說,主管人群服務事務的衛生福利部,理應是要就其對象不一、內容複雜、功能多重與運作限制的社會福利產業,提出涵蓋案主、住民、職工、方案、機構等等利害相關人等(stakeholders)之於『人本』的工作氛圍和解決對策,而非是縱容將產業界裡產品生產或績效管理概念,直接援用在人群服務工作上,以至於忽略了任何的變革是不能漠視『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與『最適性操作』(Optimization)之於人的存在意義,更非是流為期待變形工時、責任制等等取巧的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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