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據媒體的報導指出,某位女藝人於日前在北市東區遇到有人在街頭展示傷犬並且進行勸募,她想要領養卻是遭到拒絕,令該名女藝人懷疑是詐騙而發生衝突,報警之後,警方到場盤查現場狀況,並登記阿伯的證件,就讓其帶著狗隻離開現場。對此,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的是機構募款合法性的認定問題以及社福機構普遍利用社會大眾的愛心以進行感動行銷的募款行徑。

首先,主管機關的衛福部表示,該機構的勸募已經超過許可期限,並且在現場展示的許可期限被逕自塗掉,除了會開出罰單外,恐有觸犯刑事罪之嫌而已函送地檢署偵辦,況且此案發生之前就有民眾檢舉過,由此可知該機構不法募款已行之多年,並有不良記錄,只不過,弔詭的是:為何相關的主管單位卻只是消極移送地檢署或開罰單了事,放任該機構持續利用傷狗引發社會大眾的愛心同情心,以利其繼續行斂財行徑?對此,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的相關規定,公益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非營利團體乃是泛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該條例第八條公益事業並依法立案的民間團體,這也造成社會上充斥各式各樣需求訴求的非營利公益團體,而一般社會大眾根本無法從外觀判別其真偽。

再則,依募款相關規定,除了從事政治活動或宗教行為之團體或個人的募款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須依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冀此,相關主管單位只求符合勸募條例的最低標準,卻是衍生相當大弊端的勸募行為,據此,建議理應是要回歸到勸募行為的初衷乃是為幫助需要幫助的人、事及物,而非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藉此博取社會大眾的愛心;連帶地,考量現實面的可行之道,檢討修法的可行性,如此一來,才能有效遏止不法募款行為,畢竟,愛心或同情心一旦被詐欺後,將會影響捐款者日後對人性的信任與愛心,應該更謹慎禦防,事實上,社會上變調的勸募活動由來以久,例如利用受傷的流浪狗(貓)、捐錢至偏遠山區、愛心筆、愛心募款箱等,目前正值暑假期間,在各車站、公共場所或人潮聚集的地方,常見穿著某公益團體背心的志工,打著各式各樣的愛心議題在街頭募款,而所謂的志工可能是員工、工讀生等,以此觀之,若是不希望自己愛心被利用,在公共場所如遇到募款團體進行勸募或販賣愛心物品時,須具有相當程度的求證或佐證觀念,亦可請對方出示有無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機關)的勸募許可函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捐款後要求開立捐款收據(必須有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藉以避免不法人士假慈善團體之名而行真斂財之實。

最後,如何落實幫助弱勢團體與保護社會愛心不受騙,這應該是相關主管機構的職責所在,特別是經媒體大肆傳播後,讓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原則遭破壞,一旦是對於人性感到失望,這恐會影響到真正需要被協助的機構,冀此,從人性本質的角度切入思考,如何宣導避免被愛心詐騙,藉此改變人們認知行為或社會觀感,從而保障弱勢團體的生存權益和達到社會資源的妥善運用及其保障捐款人的愛心普及的行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