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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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載有某對姐弟不滿父親在其二人年幼時終日無所事事,並且將照顧之責留給母親獨自承當,乃甚至於為了躲避父親所留下的債務而被迫搬家,因此,提告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案經家事法庭審理,法官認為該名父親未履行扶養倆姐弟義務,同時也留下高額的債務讓姐弟自幼過著寄人籬下生活,實屬重大的情節,因此,裁准這兩名姐弟得以免於負擔對於年邁父親的扶養義務。

事實上,該起單一個案得背後卻有其平凡不過的集體意涵,亦即,個案加總所增生的結構性意義,點明了對於諸如扶養、教養、棄養、認養、退養等等的家庭生養大事,是有它進行綜融深究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藉由提出訴訟之於原告、被告、一造與對造的權責糾葛,實則已經是一項冰凍三尺的滾動影響,換言之,長久下來包括生理、心理、生計、認知發展抑或是社會資本、關係網絡等等的牽絆阻礙,這已然不是單純採借司法手段便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而是這樣的解套是否真正達到身心釋懷與情緒紓放的多重目的,對此,雖然說法、論理與講情乃為一般的行事準則,但是,任何正面對決的家事衝突,多少已經是淪為依法辦理、得理不饒人抑或是不留情面等等的關係緊張或是難以復返的關係破裂,而這也使得關係補強的修復式司法,是有它通盤規劃的必要,畢竟,即使親情被淪為二選一的對立選項,但是,直系代間所剩存的就不單單只是名分上的血緣稱謂,而是一種漫漫長夜的人身喟然。

連帶地,好聚與好散的人身境遇,這使得理還亂的情感、情懷或情緒糾結,更是指涉出來涵蓋直系血親之相互扶養義務;從直系血親到旁系姻親;生活平等原則;從行使親權到行使宣告權;從消極破綻主義到概括事由原則;夫妻兩造的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代際之間的親權行使者或扶養費以及遺產繼承;從協議離婚到判決離婚;從十大法定事由到婚姻難以維繫之重大事由;從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制的合法配偶;從最佳利益到親職能力與善意父母;從父母系統到子女系統、家庭系統、社會系統與時間系統;從酌定到改定與指定的裁定監護;從提起否認生父母之訴到提起認領之訴訟;從監護宣告到輔助宣告;從拋棄繼承到限定繼承;從應繼分到特留分;從委託監護到緊急安置;以及從父母照顧到親屬照顧、寄家照顧、機構照顧等等的法定事由或是人身權益,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考察真義就不全然只是侷限在法律基礎而來的權責與利害關係確認,而是像是結婚、婚暴、外遇、施虐與離異等等家務瑣事,從偏差行為以蔓延和惡質化而成為各項的重大情節或事由之際,背後所潛藏的盡是家家都有一本難念之經的自我遮羞機制,如此一來,任何人身過誤的可歸責性,直指的更是冰凍三尺的身心戕害,這其中包括有從身體到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僅以上述個案為例,更是有其從眼睛看到、耳朵聽到以迄於心理感受到之目睹傷害及其創傷膠囊所招致的深遠影響!

總之,個別新聞報導的家事案例,其所映照的乃是脆弱人性、誘因條件、結構環境及其文化主義的諸多拉扯,對此,多些達觀以相迎文明化進程而來的認知解放和制度解套,這會是公民社會的批判性反思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