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發布新聞指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今天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未來將有「財團法人法」完整規範管理財團法人,開啟我國財團法人法制規範的新紀元。

法務部指出,「財團法人」是指以獨立財產為基礎,以推動社會公益為目的,由法律賦予法人格之組織;目前有關財團法人的設立及管理,僅有民法原則性之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法律位階不足。

草案重點包括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各有不同的監督密度,目前財團法人的管理並未區分,所以未依性質不同而予以適當管理,但草案已規定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採低密度監督。

草案還禁止財團法人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例如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違反時並設有罰鍰規定。

在強化內控和稽核方面,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應採取存放金融機構、 購買公債、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與不動產或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方法,也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

此外,草案還明定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財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且不得雙重受薪等。(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