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今(6)日舉辦「社會團體法說明會」,不過由於會議中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佛光會中華總會等12個「全國性績優團體」參與,引發多個NGO團體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等14個「非績優」團體抗議,內政部則澄清是因為業務疏失才沒有邀請到這些社運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在過年前協會就已去電內政部詢問是否能參與,然而承辦人表示受上級指示,拒絕「地方性團體」參與,後來又告知只有「績優團體」才能參與會議,不過在多個社運團體發聯合發出抗議聲明後,內政部又再次來電邀請團體入場,如此反反覆覆,讓包括經濟民主聯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等多個團體十分不滿,今天在場外仍召開記者會表達抗議。

多個民間團體表示,內政部應公佈「績優」的標準為何?而且無論是是舊有的《人民團體法》,或是新的《社會團體法》,都是規範全國所有民間團體的法律,應重新辦理修法說明會,修法過程也更應公開透明,廣邀民間團體參與,而非只有專家學者或「績優」團體才能入場表示意見。

另外根據目前的草案內容,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也指出,目前內政部擬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部新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看似放寬管制,但若團體未登記為法人,仍無法享有合法募款或開立捐款收據等權利。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認為,過去《人團法》以威權的角度管制公民團體,現在內政部的修法方向還是過於消極,實質上仍賦予行政機關很大的管制權限,包括草案規定只要團體「違反公益」,便可以「廢止」該團體的登記,但何謂「違反公益」卻沒有明確規定。

另外,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台灣女人連線等團體也提到,在申請登記時,內政部曾對他們的名稱如「台灣」、「陣線」、「連線」百般刁難,要求改名,經溝通多次才通過,甚至包括章程內容文字、團體幹部的職稱、發起人教育程度、理事長學經歷、任期、開會次數、開會人數、會員年齡、理監事辭職、是否可以收國際實習生方式等各種事項,主管機關都要加以干預,透過行政來影響人民團體的運作。

內政部社會團體科科長陳永福回應澄清,「績優」團體是以前許可制之下的做的評鑑,在宗教、經濟、身障類別都個別有代表團體,這次未邀請到社運團體是業務疏失,會繼續跟各方民間團體對話,也當場邀請在場的台權會等團體進場參與修法說明會。

針對修法的建議,陳永福強調,目前修法方向是朝向更鬆綁,但若有些團體的登記違反法律,還是無法通過,民團表示,內政部除了讓修法過程更公開透明外,修法方向也應朝更積極解禁,擬定支持社會團體發展的措施,還給人民實質的結社自由。(時事新聞來源:民報, 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