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據媒體報導指出:花蓮縣吉安鄉於本月(九月)4日晚間發生一起自用轎車相撞的車禍事故,車上6人分別因為輕重傷送醫,這其中包括有一名孕婦和一名女嬰急救後不治,此一2屍3命的人倫悲劇,著實讓人深感鼻酸。

事實上,車禍事故一直都是造成國人重大傷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顯示,近五年來,台灣地區每年皆有超過2,000人是死於車禍事故,在這眾多的被害類別當中,車禍案件的被害人更是占所有案件八成之高,除此之外,因為不當駕駛所招致產生的重大車禍,也一直是受到社會矚目的新聞案件,比如發生於2012年4月「葉少爺」酒駕飆速120公里造成了3人死亡,這也引發了社會大眾重視車禍被害人權益及其遺屬後續輔導等相關議題,就此而言,過去對於車禍的相關研究,多係集中在肇事者(加害者)抑或是道路環境對交通安全之影響,顯然,因為車禍事故所帶來預期與非預期性的衝擊影響,還是缺乏全面性的深入探究。

再則,根據由車禍被害人家屬柯媽媽於1996年所催生立法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三讀通過至今已然經過19年個年頭,而保險理賠的給付金額也近新台幣一千五百億元,這除了可以彌補2百多萬個車禍受害人及其背後的家人與家庭外,車禍被害所造成人身財產損失之大,自然是不能小覷看待,畢竟,任一車禍事故,無論是從車禍被害本人以進一步擴及家屬、從身體以延伸到精神與經濟以迄於從倖存到往生及其後續的相關事宜,相關範疇的人身戕害,都是短時間無法加以彌補的,特別是當車禍被害人或家屬需面對冗長的司法訴訟過程,這對於民事求償之路更加顯得艱辛困頓,這是因為被害人經常面對的是加害人不明、無資力償付或是在第一時間迅速脫產,以至於造成求償無門而心生更多的人身怨懟。

對此,在1998年所通過施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正是試圖對那些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暫時補償金,並且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從而協助被害人辦理緊急醫療及安置、安全保護、生理、心理治療與生活重建、訴訟進行、辦理補償與社會救助等事務,藉此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以及社會福利運作原則的立法宗旨,只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人身之憾,這多少也說明了司法手段、司法程序及其司法正義的建置化工程,終究還是要回歸到人存在本質的根本思考,也就是說,在這裡的論述思辨是要扣緊生命、生存與生活的演進歷程,讓法律得以嫁接在民德與民俗的文化內涵,進而能夠對於犯罪行為的車禍事故,產生某種的社會制約或制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