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未來如果在停車場亂停身障車位,最高將被罰新台幣1200元,停車場業者如未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也將受罰。

由於停車場法僅管理停車場經營業,因此適用的停車場為所有「路外停車場」,但如果是大賣場、超商等免費提供的停車位,則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日前接獲民眾陳情,指自己是身障者,但要到停車場停車時,往往設置於離出入口較近的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被占用,卻沒有業者願意出面處理。

洪慈庸調查發現,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的停車位,做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之用,而依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亂停路邊身心障礙者停車格,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車主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緩。

但如果是停在停車場內,無法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讓身障者往往權益受損,卻投訴無門。因此洪慈庸、李昆澤都提出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交通委員會上午進行逐條審查,修正通過的草案指出,如果民眾任意停放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民眾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業者如果未通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的話,可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