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隨著內閣改組的明朗化,相關部會各項新人新政的施政議題,便成為問題聚焦所在,這其中自然也包括財政部所擬徵的『暴利稅』,對此,回應於戰略層次的延伸性思考,更是誠屬必要。
基本上,『暴利 稅』(Windfall tax)是一個概念性的名詞,主要乃是針對意外之財或不是靠努力得來的鉅富課稅,像是彩券獎金、投機所得等,只是,偏屬於概念層 次的『暴利稅』要如何轉化成為具體層次的工具性操作,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的,比如說:『暴利稅』的操作性概念為何?其所要被彰顯的主體性意義為何?究竟是 意外之財或不義之財?究竟是投機之財或投資之財?究竟是不合理的暴利或合理的利潤?連帶地,免稅或課稅的衡平考量?最低稅負與負所得稅之間的反差觀照為 何?而課徵對象為特定企業或個人?究竟要採行的是分離還是綜所稅的課稅方式?至於,逕行課徵『暴利稅』的同時,是否也要一併去碰觸稅制公平與否以及租稅負 擔合理與否的結構性難題?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課徵『暴利稅』的工具性範疇裡,同時也必須進一步提升至規範性範疇的社會觀感與所得水 準階層化,藉此思索通盤配套措施的可行性。
事實上,對於 『暴利稅』課徵與否的基本提問,還是在於:此一行政措施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及其所可能衍生出來的衝擊影響又為何?以此觀 之,課徵『暴利稅』係為了衡平社會觀感?促進社會公平?還是增加國庫稅收?倘若是為了挹注國庫收入的話,那麼,從『暴利稅』而來的稅政、稅制、稅務、稅 基、稅目、稅負或稅率等,就有它通盤檢討的迫切性?至於,偏向於社會公平的一般觀感,那麼,『暴利稅』之於『富人稅』之間的落差,是要有串聯性的配套作 為?此外,回應於所想要解決的程度與地步,那麼,『暴利稅』含蓋了那些型態?特別是在擴散模式底下,台灣地區的『暴利稅』要如何契合國土民情?這其中特別 是假公益之名以行賭博和課稅之實的彩券『公益暴利稅』?就此而言,『暴利稅』的課徵,即使有其合乎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形式要件,但是,關乎到民俗與民德 的實質正義,這一點會是推動課徵『暴利稅』上路之際,所應該要有的變革工程?
表:最近十年台灣貧富差距比較表
單位:倍
年度別 | 原始貧富差距 | 修正後貧富差距 | 備註 |
2001年 | 7.67 | 6.39 | 1.28 |
2002年 | 7.42 | 6.16 | 1.26 |
2003年 | 7.32 | 6.07 | 1.25 |
2004年 | 7.41 | 6.03 | 1.38 |
2005年 | 7.45 | 6.04 | 1.41 |
2006年 | 7.45 | 6.01 | 1.44 |
2007年 | 7.52 | 5.98 | 1.54 |
2008年 | 7.73 | 6.05 | 1.68 |
2009年 | 8.22 | 6.34 | 1.88 |
2010年 | 7.72 | 6.19 | 1.53 |
注:原始貧富差距是指未包括社會補助的貧富差距。
資料來源:謝明瑞<台灣房價偏高及其對策之探討> (2011),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誠然,課徵『暴 利稅』的真義還是在於突顯出從個人不平等、家庭不平等、區位不平以迄於社會不平等的客觀事實,就此而言,回應於相同分享(equal share)之平等 以及比例分享(fair share)之公正,那麼,彰顯出公平(equity)的核心精神或普世價值,推動所謂『暴利稅』的租稅手段,理當只是其中一項 的策略性手段,至於,包括社會性移轉的社福手段以及雨露均霑式的謀生手段,在在都是用以修補或拉近貧富情形的對應方法。總而言之,針對財政部擬徵『暴利 稅』一事,還是要給予正向的思考,對此,要如何擺脫『暴利』的道德性指稱,藉此還原回到人性誘因的無知之幕,那麼,觀念充權的社會教育,這也是權責單位要 慎思以對的,特別是要如何將不義之財的劫富濟貧,以提升到共生共好的社會連帶關係(social solidarity),否則,貧富之間從差距、擴大到 懸殊,其所預伏的發展性危機,斷然不是課徵『暴利稅』、『奢侈稅』抑或是『富人稅』就可善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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