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一起人為的疏忽造成稚子在家被燒死的人倫悲劇,背後卻有其延伸性思考之必要。
話說:嘉義縣民雄鄉某育有五個小孩的低收戶人家,因為大人的疏忽致使四歲女童和兩歲男童在家被燒死,雖說情堪悲憫,但是,終究有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之於司法程序的依法究辦,這其中包括有觸犯到兒少權法應注意義務的過失罪,可處以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不等罰鍰,除此之外,主管機關應命令監護人接受四小時到五十小時不等的親職教育輔導,只不過,完備應有的人身懲戒,這兩條幼小人命之於社會變遷所應該要被正視和提升的文明化命題旨趣,這才是對於該起事件的考察針砭所在,這是因為:
首先,依其兒少權法第51條所要被彰顯之『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形』的條文意旨,清楚載明“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連帶地,相應於上述母法第51條有待廓清的操作性界定,這也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據實詳載像是:“本法第51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第13條)以及“本法第51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第14條)等規定,只是,除卻反諷徒法不足自行外,就其已然發生的人倫悲劇,作為最後一道防線或最低標準的法律規章,又要如何相應於風土民情及其包括意願、能力或結構性限制,以進行通盤性檢討,這才是該起事件的議論真義或爭議所在。
誠然,關於學齡前嬰幼兒的獨留議題,除了聚焦於年齡大小、身心疾患或主照者的身心狀況外,經常被疏忽的會是所謂『獨留』的概念內涵,換言之,從不得讓嬰幼兒獨自在家之狹義範定外,更有其必要延展到不能離開大人之視線範圍的廣義界定,藉此預防即使是大人在嬰幼身旁,但是,因為有心旁鶩致使出現嬰幼兒的可能誤吞傷害事件,更遑論同處於一個家簷底下卻是分處於廚房、浴室、客廳、臥間等等另類但同樣也是處於危險情境或佈滿風險係數的獨留議題,如此一來,除了事後依法論處的相關責罰外,如何就其觀念充權以推動與時俱變之於照顧效能的機會教育,連帶而來的是,針對已然被列管的高風險家庭,更須就其背後所隱含的脆弱因子,以思索積極性作為的配搭措施,藉此讓從家庭到社區抑或社會的安全守護網,得以達到預防性介入的事前防制效果。冀此,在這裡的反思之處,乃是在於針對現行的社會安全網,如何從事發的當下到事前的預防或事後的防治、從權責分工到行政協調的網絡夥伴,據以找出從高危險人口群體(high-risk population)、標定人口群體(target population)到真正服務到人口群體(serviced population)的分類分級協力機制設計。
總之,頂多只是見報一是的該起時事新聞報導,如此一來,哀傷過後所面對的體制性調整,直指出來的乃是:現行用以捍衛不利或特殊境遇的弱勢族群權益,宜是要有解構之必要,而非疊床架屋般以走向帕金森法則(Parkinson’s law)的徒然枉費。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本起悲劇事件的背後不僅反映出家庭照顧功能的失能,也凸顯出制度性的漏洞與社會支持網絡的不足。根據《兒少權法》第51條規定,六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然而實務上卻仍常見類似情況,顯示法律的落實與監督仍有不足。此外,對「獨留」的理解不應僅限於完全無人在家,更應擴及到是否有適當監督與照護。當社會中仍有許多功能失調家庭,僅靠罰鍰與親職教育無法真正避免悲劇再次發生,真正需要的是建構一套有效的預防性介入機制。對高風險家庭的早期辨識與實質支持,包括托育服務的普及、社會工作資源的深入介入,都是必要手段。更重要的是,我們應從整體社會安全網的角度,進行跨部門協力與資源整合,讓每一位孩童都能在安全與關愛中成長。
我認為高風險家庭,特別是多手足家庭,在資源有限與照顧壓力大的情況下,確實更容易出現「獨留」的情形。要有效避免,除了制度面的協助,也需要家庭本身在生活中做出具體策略與調整。
1. 建立替代照顧人力網絡
2. 彈性運用公共資源
3. 親職規劃與時間管理:主照者的排班協調、兄姊適齡照顧教育
4. 環境安全強化:居家安全布置、監視設備輔助
5. 建立孩子的求助能力:教導孩子記得重要聯絡電話、如何向警察、鄰居、社區守望相助隊求助